《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学术   2024-11-30 22:08   湖北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股东在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方面的权利,以及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拒绝权。 

一、股东的基本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些材料是公司运营和治理的基础文件,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二、股东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

1、查阅权: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这是股东深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途径。股东在要求查阅时,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的目的。这一要求旨在确保股东查阅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防止股东滥用权利。
2、公司的拒绝权: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是对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机制。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确保了公司拒绝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3、诉讼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且股东认为公司的拒绝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手段。

三、委托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1、委托权:股东在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这一规定为股东提供了更为便捷和专业的查阅方式。
2、保密义务: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查阅、复制有关材料时,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对公司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四、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

适用范围: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这一规定确保了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运营情况的知情权。
法律小结:《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为股东提供了全面的查阅、复制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并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拒绝权以及股东的诉讼权利。同时,该条款还明确了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要求。这些规定旨在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和股东权益的有效保护。
来源:法律发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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