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常见涉法问题解答 | 民间借贷篇

政务   2024-08-05 17:15   江西  

官兵常见涉法问题解答

民间借贷篇

南昌县拥军法庭



01

没有借条的借款,碰上赖账怎么办?






















以案释法

某部士官王某的邻居赵某因妻子住院做手术急需用一大笔钱,于是向王某借钱,王某遂于2020年7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赵某5万元,与此同时,赵某也明确承诺王某会在1年之内还清借款,王某出于同情和信任,并未要求赵某打借条。此后一年间,王某碍于情面未主动向赵某讨回借款。直到2023年初,王某急需用钱,便向赵某催要借款,赵某从最初敷衍应付却迟迟未还到后来以没有借条为由矢口否认借款事实,王某则担心没有借条就没有证据,要不回这5万元借款。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以;(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需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但现实中却时常出现出借人基于信任或碍于面子等种种缘由,在借款时并未要求对方打借条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本案中,王某和赵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借款转帐记录是可以当作借款证据来使用的,虽与借条不同,但可以作为王某主张债权的凭据。后续王某还可以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催要录音、承诺还款表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一步向赵某催要借款,必要时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避免此类纠纷再次发生,官兵们在借款时也应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在重视与他人情谊之时也不要忽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障。




02

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差在哪里?























以案释法

某部士官小李借给高中同学小沈现金8千元,因为想到部队内普法讲座多次提到借款要打借条,遂要求小沈写一张“借条”并且签字捺印,然而小沈却写了一张“欠条”,小李当时并未在意,收下欠条便离开了。事后小李想起来便有些疑惑和担忧,借条和欠条二者有什么区别?是否会影响其后续催讨借款呢?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官说法

借条和欠条是司法实践中两种常见的证据形式,但二者有着明显区别。第一,形成原因不同。借条是基于特定的借款事实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也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凭证;而欠条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基于拖欠货款、给付服务费等其它事实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因此在诉讼中,依据借条起诉的当事人只需简单陈述借款事实,而依据欠条起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欠款形成原因。第二,适用法律不同。借条适用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而欠条基于其形成的原因适用对应的法律。第三,诉讼时效起始点不同。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但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益。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该欠条出具之日起3年,在3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则丧失胜诉权益。因此,在日常借贷关系中,建议采取“借条”形式。而在本案中,小李除需要保存好欠条之外,还应尽量收集欠款系因借贷关系产生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并且要及时主张权利。   




03

没有约定期限的借款,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以案释法

某部战士小文的父亲老文因为远房亲戚老邹急需用钱向其借钱,遂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给老邹转了10万元,双方写了借条,但借条里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后老文因急需用钱要求老邹10天内还钱,但老邹却以手头没钱为由迟迟未还,老文无奈先向他人借钱应急。半年后,老邹才向老文提出还钱,老文认为这已经远超他要求的还款日期,老邹除应返还当初借的10万元之外还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老邹拒不支付,老文无奈将其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6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规范的借款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针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款合同,双方可以在原合同中追加条款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来明确还款日期。经协商,无法明确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予其必要准备时间。如果借款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主张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本案中,老文给了老邹10天的时间还款,10天内老邹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从第11天起可以计算逾期利息,老文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04

借款遭遇"砍头息",借款金额如何定?






















以案释法

某部战士小马因母亲做手术需要用一大笔钱,便向小袁借款20万元,应小袁的要求小马写下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利息为1.2万元,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借款期限一到,小袁便要求小马还款20万元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说法

预扣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在交付借款的时候,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砍头息”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若借款人主张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将依据借贷双方的结算规律、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予以综合认定。因此在本案中,小马要保存好借款凭证、转账凭证、双方之间的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录音等证据,应当将扣除"砍头息"后实际交付的金额即18.8万元认定为本金。




05

给朋友借款作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承担什么责任?






















以案释法

某部战士白某与秦某系朋友关系,秦某经人介绍向余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写下借条,约定1年内还款,利息为1.25万元,由白某作担保。白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但借条上并未明确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秦某只还了7万元,余款4.25万元未还,余某诉至法院要求白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剩余4.25万元一次性还清。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民法典推定为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由于借条并未明确担保方式,故白某只需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享有先诉抗辩权,即白某在秦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秦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余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并未享受相应的利益,所以签订保证条款时要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m



编辑:李玉帆

校对:雷丙民

核发:江玉清


南昌县人民法院
司法公开、法治宣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