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
男子与领导发生冲突,
双方互殴,
男子被打致肋骨骨折
算工伤吗?
案件一路闹到高院…
事件回顾
小白是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员工,担任负极压片工一职,负责把极片推进压片机,工作时间为晚上18时至次日2时。老沈是小白上级主管,二人平时并无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老沈在车间看到小白用推车往生产岗位拉极片,认为小白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公司规定,要求其少拿点。
随后,两人发生口角,老沈先动手用拳头打了小白胸口,继而双方发生互殴,小白当日被医院诊断为:1.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2.左侧第4肋骨骨折。
东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老沈因工作纠纷殴打小白,致使小白受伤,决定给予老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2日,小白向东莞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白在本事故中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所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小白不服,向东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小白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市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小白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小白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应当认定为工伤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关键在于小白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结合市公安局和市人社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从事件发生的初始因素来看,虽然小白拉极片的数量违反了公司规定,但并不能以此否定其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且老沈与小白二人平时并无矛盾,二人本次所起争执,与老沈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老沈的伤害行为是小白受伤的直接原因,小白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所受案涉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市人社局认为小白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认定事实错误。市政府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市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小白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中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小白不按照公司规定数量要求拉极片,且不听从主管领导劝阻,其行为已超出工作职责范围,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小白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小白受伤并非不能预测或突然发生,其放任或积极追求互殴行为才导致受伤,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不应认定工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小白在一楼车间拉极片过程中,因领取极片数量问题与车间主管老沈发生争执并发生互殴导致小白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
市政府作出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中院判决驳回公司关于撤销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恢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公司关于小白超出工作职责范围,小白所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与本案查明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公司关于小白受伤并非不能预测或突然发生,系其放任或积极追求互殴行为才导致受伤,职工对伤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即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从而不应认定工伤的主张,系对前述法律规定的错误解读,本院不予支持。
2024年2月27日,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虽然法院判决
案件中的小白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冲动是魔鬼!
@职场人
工作中与同事发生矛盾时,
有话好好说,
打架斗殴不可取!
打输了住院,
打赢了坐牢,
打平了成狱友…
本期封面: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劳动法库等
本期编辑:狄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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