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知名酒店前台蒲女士称,
因开会迟到,
她被罚深蹲或请全部门十几个人咖啡,
她当场拒绝,
不到半年却被突然开除?!
劳动报记者采访并实地调查,
还原事件真相
投诉者自述:
例会迟到被罚做50个深蹲或请咖啡
突遭辞退后发现合同早已到期
2023年4月,蒲女士入职上海某知名酒店,职位为前台接待人员,工作模式是“上2休2”,上2即为一天白班+一天晚班,白班为7时30分到19时30分,晚班则为19时30分到次日7时30分。
△蒲女士曾工作过的酒店门店外观
2024年5月23日15时,蒲女士所在部门开例会。由于她刚下夜班,例会迟到了几分钟,店长助理让她或请部门十几个人喝星巴克咖啡,或当场做50个深蹲。对此,她都予以拒绝。
事后,她被开了一张“违纪单”。家属出面与店长沟通,店长表示这是军事化管理方式。
2024年国庆假期初,她突然接到电话和短信的辞退通知。她要求出具书面通知,公司先让她签一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她没同意。公司后又出具了一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写明其严重违规,于2024年10月3日解除与其的临时劳动合同。
对于临时合同的说明,通知写,2024年5月23日蒲女士本人提出离职,公司审批后以临时身份继续留职工作至今。蒲女士表示,当天自己只是回了一句,你这是逼我不干了,就被公司认定自行离职。
此外,通知还列出,蒲女士在工作中屡次违规,包括:因工作失误造成门店500元以上损失;拒不执行上级指派的工作或合理安排;私自泄漏本公司人员信息等。
△公司向蒲女士出具的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蒲女士表示,自己是2023年6月9日签订的合同,当时合同上有很多空白,公司只让自己填写信息和签名,落款日期也不让写。签完后也没给合同,直到接到辞退通知后,自己向公司索要才拿到。
合同到手后,她才发现,合同是一年期的,期限为2023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5日。至辞退她已过半年。
蒲女士认为,公司突然解除劳动合同,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特别是自己后面半年左右继续在公司工作,但劳动合同已到期且未签订新的合同,因此要求这近半年的薪资公司应该双倍赔偿。对此,公司让她去仲裁。
△蒲女士曾工作过的
酒店门店一楼大厅
11月4日,蒲女士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
11月13日下午,劳动仲裁安排了一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记者调查
在仲裁安排的调解过程中,公司手上又出现了一份合同,合同期限与蒲女士10月初拿到手的那份根本不一致。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该酒店门店管理中号称引入“军事化”的管理方式,提出对员工体罚的情况是否存在?
两份合同:
要素差异明显
记者将蒲女士手中合同与公司的合同对比发现,两份合同存在诸多不一致,主要为:
①签署日期:前者为“2023年4月16日”,后者为“2023年5月12日”;
②劳动合同期限:前者为“2023年4月16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止”,后者为“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
③劳动报酬:前者的试用期时长、试用期薪资以及正式录用月薪都为空白,后者的正式录用月薪则写明“2690元”。
△两份期限不一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回应:
不是实际管理方
11月14日,记者来到蒲女士工作的酒店,希望采访到酒店门店店长及用人单位。在经历2个多小时的沟通和等待,未见到店长。
当天下午16时左右,蒲女士的丈夫致电公司负责人刘总,记者也与其对话。
刘总表示,该酒店门店的实际管理方是酒店品牌所属的集团,店长就是集团派来的,所谓的军事化管理他不太清楚。对于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刘总回应,公司会根据最终裁决来执行。
△11月14日下午
蒲女士来到酒店门店
最新进展
11月19日,记者了解到,仲裁又进行了一次调解,双方此次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并于当天签订了调解协议。
律师解读:
空白合同风险大、到期应及时续签
单位无权体罚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张烨石律师介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
且劳动合同应当写明: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且劳动报酬部分应当明确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若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张律师还指出,暂且不讨论50个深蹲是否构成体罚,就法律规定而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体罚他人的权力,不得随意侵犯员工身体健康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
来源:劳动报《劳权周刊》
文字:朱兰英
摄影:刘振思
本期编辑:茅轶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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