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健康   2025-01-11 18:00   河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全省各级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级公布的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对照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住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配合,统筹制定检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共同确定抽查对象,共同一次性完成对养老机构的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养老机构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


第六条  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对象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七条  抽查系统中产生的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全省年度抽查计划由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并通过抽查系统公布。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全省年度抽查计划开展抽查活动。


第十条  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预计数据、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一条  在制订抽查计划时,可采取信用分类监管,对于守信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加大抽取比例频次。


对信用风险低的同一养老机构,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检查,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十二条  省级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负责制定《甘肃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市(州)、县(市、区)参与养老机构检查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工作实际,对照清单完善规范各自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谁检查、谁维护”的原则,由各地各部门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人员由住建部门随机委派。检查对象名录库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由各地各部门对照抽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甘肃省养老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检查对象名录库》(附件2)由民政部门向同级住建部门提供。


第四章  检查对象抽取和执法人员匹配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发布计划、制定任务,按照“双随机”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任务为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操作。


第十六条  摇号随机产生被检查对象后,名单将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对应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抽取后,从执法人员库中选择执法人员,并进行分组,系统会将检查对象与执法人员随机匹配,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进行锁定,每次检查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特定检查事项需要专家协助的,可从专家库中指派选择。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参与“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日常监管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任务事先要对执法人员库进行确认,排除不能进行执法检查的人员,执法人员一经抽取和检查对象锁定,无法变更。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抽查任务由抽取并锁定的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按照抽查事项清单设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在线视频检查等方式,也可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进行检查。根据检查需要,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性工作。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原则上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养老机构发出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检查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电脑端或扫描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共享的二维码,下载执法检查移动端受领任务。通过查询公示平台、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科学统筹,针对性开展检查。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情况,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专项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APP或打印的《检查结果记录》中进行签字。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专项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系统。该检查结果即在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原则上一经公示不能改变。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当事人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二十七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


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医疗、食品、特种设备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专项检查表中并录入抽查系统。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内容事项负责、对提取证据材料负责、对现场记录负责、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住建、卫健、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第三十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下级民政部门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三十三条  抽查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甘民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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