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加快建成具有延安特色,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实现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1.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级发布《延安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支持政策。(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制定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管理机制。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旅局、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统计制度。科学设置基本养老服务调查统计项目和具体指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困难老年人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困难老年人基础信息采集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主动纳入保障和服务范围,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市委网信办、市数据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5.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贯彻落实《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按照陕西省评估实施办法,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根据个人意愿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将特困、低保家庭等老年人所需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将评估结果作为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家庭适老化改造、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依据。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有效衔接,推动评估结果等数据全市范围互认共享、动态更新、按需使用。(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建立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通过购买服务,采取上门探视、通讯探访等多种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老人、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月探访率达到100%,困难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运用“五社联动”工作机制,鼓励邻里互助、结对帮扶,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残联、市委社会工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制度。完善老年人津贴制度,为我市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精准发放高龄津贴。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重度失能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完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县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不低于60%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意见,细化目录清单、服务标准等内容,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慈善捐赠,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经济发展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落实用地用房支持政策。加强养老设施用地保障,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既有居住小区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配建标准,不得挪作他用。市、县级政府要制定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具体工作方案,尽快补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政府投入资源或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土地、金融及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制度。(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加强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与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减轻生活困难老年人的照护负担。适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引导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对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综合责任保险予以补助。(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延安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突出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建立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提供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及退役军人等入住养老机构。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能力,聚焦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增设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专区,加强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5%,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达到一星至三星标准的公办养老机构占比达80%以上。(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拓展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供给渠道。积极盘活存量资源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示范带动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将光荣院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范围,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充分发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在服务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的积极作用,因地制宜优化布局,调整功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转维护经费和聘用人员薪酬待遇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和动员企业、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支持社会力量聚焦老年人的刚性需求,开展老年助餐、康复护理、空巢关爱、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向留守儿童、残疾人等开放,充分发挥设施的社会效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完善城市养老服务网络。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布局合理、供需衔接的“县、街道、社区”三级城市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在县(市、区)建设以照护失能老年人为主,专业性较强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日托养、日间照料、上门服务、供需对接、资源统筹等功能的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到2025年,全市乡镇(街道)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不低于60%,根据我市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建设要求,鼓励按照适老化标准建设改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全力推进覆盖城乡、布局均衡、方便可及、服务规范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支持社会力量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将服务延伸至家庭。(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健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乡镇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区域敬老院可以拓展服务功能,升级为乡镇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周边老年人开展日托、全托、上门服务等。(市民政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申请或与公立医院合作设置各类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合理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以签约服务、协议合作、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增强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基础医疗服务能力。到2025年,建设50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落实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慢性病长期处方服务和居家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依托延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打造一批红色旅居养老基地,发展以休闲养生、避暑度假为主的特色养老产业,设计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康养旅游产品。(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加快推进无障碍改造和环境建设,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养老应急呼叫器等适老化设施。加强道路设施、休憩设施、信息化设施、服务设施等老年人日常生活设施和场所的无障碍建设。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对生活困难的重度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退役军人等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2025年前完成5000户提升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大养老人才培训力度。开展养老护理员就业和能力提升培训,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长效机制。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加养老护理员配备,逐步使公办养老机构与其收住的失能老年人养护比例不低于1:4。鼓励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支持养老服务从业者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健全养老护理员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培养、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制度,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持续举办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按程序授予相应荣誉、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增强养老护理员职业吸引力。广泛开展“最美护理员”评选,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认可养老服务人才、尊重养老服务人才的良好风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力量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引导专业社会服务组织及在校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到2025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社会工作者人数达到1.2人以上。(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落地见效。
24.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各项政策,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5.强化改革创新。要聚焦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难点痛点堵点,加强探索创新,打造延安特色发展模式。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要素资源,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提升基本养老服务水平。
26.强化宣传引导。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关心养老事业、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医保局 |
4 | 高龄津贴 | 为 7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5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老年人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 | 60 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及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家庭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
7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 经认定的未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9 | 最低生活保障 |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30%增发保障金 | 低保家庭中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 60 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1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需要集中供养的 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2 | 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 关爱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 60 周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13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14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老年人服务 | 同等条件先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物质服务 | 市民政局 |
16 | 流浪乞讨救助 | 按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18 | 公共文化服务 |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等,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委宣传部 |
19 | 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服务 | 乘坐公共汽电车等交通工具享受票价优惠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20 | 就医便利服务 |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 全体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21 | 法律诉讼服务 |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低保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对象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22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司法局 |
23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服务 |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
24 | 子女护理假 |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子女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25 | 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床位一次性补助 |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 政策扶持 | 市民政局 |
26 |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 养老机构费用减免 | 政策扶持 |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 |
27 | 城市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 依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化娱乐、助餐等服务 | 城市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28 | 农村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 依托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幸福院,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健康监测、社工关爱、老年教育、文化娱乐、助餐等服务;组织农村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 | 农村老年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备注: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服务项目,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来源: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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