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养老机构运营管理,进一步提升养老机构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为老年人群体提供集中居住、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医疗康复的医养结合机构。
医养结合机构是指登记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内设医疗机构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或者内设养老机构且持有养老机构备案回执的医疗机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资助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资助养老机构的核查、拨付、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资助养老机构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床位建设补贴的适用情形,是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所产生的新增床位。新增床位不含养老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所引起的床位变化。
新建的新增床位是指房屋及配套场所新建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改扩建的新增床位是指在原有房产基础上改造而成或扩大规模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而产生的新增床位。
第五条对因新建或改扩建而产生的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补贴1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属于医养结合机构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
床位建设补贴通过审核后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发放,第一年支付40%,第二、三年各支付30%。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床位建设补贴且资助未结清的,在本办法实施之后,按照原资助标准,由财政部门继续分三年按比例支付。
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且已经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属医养结合机构的,还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符合国家标准。
(四)床位入住率达到30%(含)以上,其中床位入住率等于实际入住老年人/床位总数,入住人数核实方式则根据机构提供的《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中老年人入住信息,并结合民政部门实地核查确认入住人数。
(五)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事业无关的业务。
(六)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
(七)资助年度内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第七条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属医养结合机构的,还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养老机构改扩建产生新增床位的,还需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备案凭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符合免审批手续有关规定的,无需提供)。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
第八条床位建设补贴专项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九条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或在东莞领取养老金的非莞籍老年人,且老年人从入住之日起,连续入住期限不低于15天的(因住院中断的时间不计入入住机构时间),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成立,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已经开业运营的养老机构。
(二)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三)合理设置岗位。养老护理员配置比例不低于民政行业标准《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规范》(MZ/T 187-2021)中规范比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配置。
(四)按资助季度提供季度运营报告。
(五)对工作人员及时足额支付薪酬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资助年度内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申请床位运营补贴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三)季度运营报告。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名册表》。养老机构需提供新入住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非莞籍老年人在我市领取养老金的凭证。
(五)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应当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有效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床位运营补贴专项用于购买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护理员人身意外保险,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和支付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费用。
第十三条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的通知,在评定有效期内且被评定为三星级以上等级的养老机构,资助年度内无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可享受等级评定补贴。
等级评定补贴专项用于房屋的新建、改扩建及维修、设施设备的购置及其他有益于改善入住对象生活质量的项目。
第十四条五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四星级养老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三星级养老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评定为国家级养老机构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进行补贴。
等级评定结果到期后,重新评定为同一等级的,不再另行补贴,重新评定为更高等级的,按照更高等级补贴标准给予差额补贴。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东莞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补贴申请表》和等级评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护理员人才补贴申请途径:
对在养老机构工作、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我市现行有效人才引进办法规定享受新引进人才综合补贴和能力提升培养资助,资助的申请时间和条件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床位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由市、镇(街道、园区)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运营补贴。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东莞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上签注同意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核实。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注不同意资助的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十九条新增床位建设补贴和等级评定补贴由机构向所在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交申请表及佐证材料。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要件进行审核,并对养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签注意见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二十条新增床位建设补贴、机构运营补贴和等级评定补贴,经由市民政部门核对汇总相关材料后按规定和程序编入民政部门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至养老机构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由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拨付新增床位建设补贴、机构运营补贴、等级评定补贴至养老机构。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助资金的使用制度,为资助资金设立单独核算科目,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挪用资助资金、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违反资助协议规定的,取消其受资助的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资助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应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资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各园区、镇(街道)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第二十六条各园区、镇(街道)可以在本办法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加大资助力度。具体办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6日,期限届满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4-069。
来源:东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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