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精神,加快发展银发经济,增进我省老年人福祉,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到2027年,全省有老年助餐需求的村(社区)服务基本覆盖,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27人;长期护理保险实现全覆盖;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适老化改造累计惠及老年家庭8万户;老年学校、县(市、区)公办老年活动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巡回诊疗车应配尽配;创新打造一批银发经济重点产业、品牌企业、知名园区和重大项目,产业竞争力居全国前列。
(一)扩大老年助餐服务。因地制宜建设改造一批村(社区)老年食堂、助餐配送点,鼓励发展共享食堂。鼓励支持养老机构、单位食堂、餐饮企业等就近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引导互联网配送餐平台、物流企业等经营主体参与老年人助餐配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老年助餐服务机构一定的运营补助或综合性奖励补助。
(二)扎实推进适老化改造。重点保障困难老年人、残疾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持续推进城镇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房地产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加大对城市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商业设施、公共场所等适老化改造力度。推进数字技术适老化改造,持续开展面向老年人的智能技术应用培训服务活动,保留老年人日常生活高频事项人工服务和现金支付窗口。
(三)拓展居家助老服务。积极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提供健康巡诊、康复护理、助餐助浴等居家上门服务。鼓励零售服务商、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协会等拓展生活用品代购、家政预约、挂号取药等服务。发展社区便民服务,配建“一老一小”服务融合场景,加强“一店一早”“一菜一修”等业态配置。面向孤寡、残障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更优质服务。推动养老服务“爱心卡”与社会保障卡融合发展、集成服务,加快实现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养老服务“爱心卡”有效覆盖。
(四)优化老年健康服务。各设区市建设老年病医院并设置至少1家二级以上康复医院,各县(市、区)设置至少1家护理院(中心)。推动二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全面设立老年医学科。全省域推进安宁疗护服务。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深化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而建,探索医养结合机构内养老区域和医疗区域按需规范转换机制。拓展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将重度失能和高龄老人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扩大老年慢特病保障范围。提升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能力,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五)完善养老照护服务。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与服务提供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建立居家、社区、机构间长期照护服务的紧密协作机制,探索创新“银龄互助”“老青互助”养老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在设区市及人口体量较大的县(市)建设高品质养老服务机构。提升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和长期照护服务能力,推进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设,引导专业社会力量参与认知障碍照护服务。探索推进失能评估、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残疾等级上门评定“多评合一”服务机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为“以老养残”家庭提供托养服务,打造“老残一体化”托养服务模式。
(六)丰富老年文体服务。鼓励发展面向老年受众的广播、影视、短视频等内容行业,举办老年文化艺术展演等活动。依托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搭建老年教育服务平台,完善老年教育经费多元筹措保障机制,建立老年教育资源库和师资库。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立老年大学(学堂),面向社会开展老年教育。发展“互联网+老年教育”,建好用好浙江“云上老年大学”、“浙学通”等平台。广泛开展老年体育健身赛事活动,合理布局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七)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优化拓展敬老院服务功能,开展失能、失独老年人托养、上门服务等多样化服务。全面推行山区海岛县“固定+流动”巡回诊疗服务体系。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开展面向农村老年人的定向募捐、慈善信托等公益慈善活动。深入实施“海岛支老”“山区助老”行动。开展“菜篮子”山区海岛配送服务,鼓励快递公司对高龄老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实行快递上门服务。优化农村安葬(放)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
(八)创新发展老年用品产业。推动服装、家具、家电等适老化研发设计,开发功能性老年服饰、鞋帽产品。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药品、保健食品等。开发辅助清洁卫生、辅助饮食起居等照护产品,开发多功能护理床、睡眠照护仪等智能护理产品。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生产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适应老年人无障碍出行需求的车型。争取更多产品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
(九)打造智慧康养新产品。支持企业加强协作机器人研发,提供更多康复理疗、护理等方面的机器人产品。推进移动终端、可穿戴设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设备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场景集成应用。开发应用基于康复干预技术、神经调控技术、多模态行为监测技术的智慧化养老产品,推广智能化照护模式。严格智慧康养产品监管,推行产品设计、研发、检测、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闭环管理。
(十)支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建设一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强化相关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推广与应用。推动助听器、矫形器等传统功能代偿类康复辅助器具升级。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建产教融合联盟、创新联合体,搭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培育老年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市场,配套发展康复辅助器具洗消行业,构建“康复辅助器具区域中心+租赁适配点”服务模式。落实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广“互联网+”辅助器具服务。
(十一)拓展老年旅游服务业态。丰富老年旅游产品体系,开发青春怀旧游、养生保健游等主题产品。完善酒店、民宿等服务设施,鼓励开发家庭同游旅游产品。探索采取“公司(社会组织)+农户+合作社”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乡村旅居养老。利用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活动中心等开展老年旅游服务宣传推广。拓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十二)发展抗衰老产业。深化皮肤衰老机理、人体老化模型等研究,加强再生医学等前沿技术在抗衰老领域的研发应用。开发老年病早期筛查产品和服务,推动基因检测、分子诊断等深度应用于老年病诊疗。支持研发中药抗衰老产品,发展适合老年人的药膳、茶饮等中医药养生产品。
(十三)丰富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发展具有养老属性的储蓄、理财等产品,推进金融机构探索打造为老服务“银色家园”综合体。丰富税优健康险产品供给,探索包含长期护理、健康管理服务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风险有效隔离基础上,支持保险机构以社区赋能等适当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动金融服务适老化改造,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保险+健康+养老”一体化解决方案。
(十四)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着力推进银发经济经营主体向专业化、产业化、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因地制宜打造银发经济产业集群。引导国有企业加强银发经济布局,结合主责主业积极拓展银发经济相关业务,相关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统筹考虑。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国企化改革。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多元经营主体融入发展,打破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壁垒,推动银发经济政策、资金、信息等直达快享。鼓励依法成立银发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发展战略研究和信息发布。健全完善银发经济产业统计核算制度。
(十五)打造银发经济产业品牌。推动企业品牌化发展,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连锁化经营。举办高水平康养产业博览会等活动,打响浙江“银发钱潮”品牌。
(十六)加强标准化建设。推动建立养老服务、文化旅游、老年用品、适老化改造、智能技术应用等领域的标准体系。鼓励行业组织制定为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鼓励为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建立健全与养老服务质效相挂钩的运营奖补机制。推动老年助餐、照护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制定。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项目建设和试点。
(十七)促进银发领域科技创新。围绕智慧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谋划实施一批前瞻性、战略性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组织开展银发科技创新大赛等活动。支持优势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载体,与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推动银发领域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
(十八)优化银发群体消费场景。结合春节、重阳节等传统节假日,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超举办主题购物节,通过设置专区、发放补贴等形式,促进老年群体及子女消费。优化老年消费环境,推进移动支付适老化升级,加强老年产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将自主研发、技术领先、市场认可的产品优先纳入升级和创新消费品指南,在全省推广。
(十九)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统筹养老服务设施和银发经济产业用地需求,纳入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做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鼓励地方布局建设一批银发经济产业园。深化长三角养老事业、银发经济合作,推动打造长三角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园。在依法合规、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工业或仓储用房、学校、商品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闲置用房等存量场所改建养老服务设施。
(二十)强化财政金融支持。做好银发领域项目国家政策性资金要素争取工作。鼓励各地通过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领域项目。用好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设施和相关产业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做好融资服务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银发经济领域项目纳入省产业基金支持范围。
(二十一)健全数据要素支撑。迭代完善“浙里康养”数字平台,统筹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资源,推动数据要素赋能银发经济发展。探索居家助老、智慧助餐、安居守护等应用场景,优化“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护理”“共享药房”等平台。推进智慧殡葬数字应用建设,迭代升级“浙里逝安”应用平台,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银发领域数据有序开放和合理开发利用机制,统一数据共享和服务支持标准。提高养老数据安全应用能力,加强数据技术监测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老年学等专业,每年确定一定招生指标。支持校企合作共建银发经济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现代产业学院,共办附属康养机构。全面推行养老服务人才分类培育,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与职业技能等级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每年开展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医疗护理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等级评定和竞赛活动。涵养老年人力资源优势,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深入开展“银雁”和“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科教文卫等事业。
(二十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优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加强涉老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保护老年人投资消费、赡养继承、养老服务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广泛开展老年人防骗识骗宣传教育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鼓励支持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举办反诈防骗教育,加强老年人在就业、创业、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权益保障。积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22日起施行。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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