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开展重点整治电动车、农用车在国省干道通行专项行动的公告

政务   2024-09-20 19:33   内蒙古  

关于开展重点整治电动车、农用车在国省干道通行专项行动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全力提升国省干道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为全县人民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突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从即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截止,重点整治电动车、农用车在国省干道通行的专项行动。
一、禁行对象
本公告所称的重点整治电动车在国省干道上行驶,是指驾驶无牌无证、超标的电动两轮车或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包括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
本公告所称的重点整治农用车在国省干道上行驶,是指驾驶无牌无证拖拉机、三轮汽车、农用机械车。
二、法律依据和处罚措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面简称《道交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下面简称《内蒙古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驶入国省干道的无牌无证、超标的电动两轮车或以电力装置驱动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包括含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低速代步车)以及农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违反了《道交法》第五十七条,依据《道交法》第八十九条、《内蒙古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处罚措施:依法扣留电动车,罚款20元。
(二)对驾驶无号牌农用车在国省干道上行驶:
法律依据:违反了《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扣留其农用车,罚款200元。
处罚措施:依法扣留农用车,罚款200元。
(三)对无证驾驶农用车在国省干道上行驶:
法律依据违反了《道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依据《道交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内蒙古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扣留其农用车,罚款2000元,可以拘留1-15日。
处罚措施:依法扣留农用车,罚款2000元,拘留15日。
(四)行动期间如发现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拒绝、妨碍、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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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刘   龙

复审:王清河
初审:邵兰婷
编辑:马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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