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甚至恶言相向、出手伤人阻碍民警执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10月8日,突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转警称:永安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被刘某某殴打。接警后,大队立即展开调查侦办工作。经查,刘某某与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对夏某进行殴打、辱骂,随即夏某报警。永安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到场后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多次劝其冷静,不仅不听民警劝阻还出言不逊,对民警进行殴打。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袭击人民警察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监制:刘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