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一男子被刑拘!

政务   2024-10-11 18:17   内蒙古  

人民警察是法律的执行者、捍卫者,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民警执法时无理取闹,甚至恶言相向、出手伤人阻碍民警执法,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10月8日,突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转警称:永安派出所民警出警时被刘某某殴打。接警后,大队立即展开调查侦办工作。经查,刘某某与夏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某某对夏某进行殴打、辱骂,随即夏某报警。永安派出所立即前往处置,到场后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多次劝其冷静,不仅不听民警劝阻还出言不逊,对民警进行殴打。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袭击人民警察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什么是“袭警”行为?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
(二)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
(三)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
(四)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
(二)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
(三)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三)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四)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具体
警方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权威不容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面对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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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刘   龙

复审:王清河
初审:邵兰婷
编辑:马   月
来源:刑侦大队 赵广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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