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万年县一退休教师举报县委书记毛某性侵女下属,因女下属威胁要对毛某进行举报,最后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的消息在网上吵得沸沸扬扬。同时,网上还盛传着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派出所长苏九雷在社交平台公开实名举报当地副县长、公安局长刘文宁,被相关部门“留置调查”;苏州工业园区商务局科员马翔宇举报园区商务局长后,被公安部门跟踪监控等一系列消息。联系去年底河北省唐山市老干部马树山,因举报县委书记被抓被判等类似案件,笔者仿佛嗅到一种可怕的味道。
常识告诉我们。不管是公检法还是纪检监察部门,都是具有“强制性”的“专政”机构,属于国家(党)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纪委也可以视为党内的一种“强制性”机构)。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解释,国家机器就是通过“强制力”(暴力)来实现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目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器的这种“强制力”除面对外部威胁国家安全的势力以外,对内无疑是对干扰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依据《宪法》和《党章》举报违法违纪的人员,通过被举报者的权力来随意动用国家的“强制力”,这在道理上怎么也有点说不过去。照此下去,我们的国家机器就会严重地走味变样!
当然,笔者这样讲,并不是说举报人有问题就不可以查。问题是为什么在未举报领导前没有人查,而恰恰在举报人举报特别是公开举报领导干部后,有关部门就开始“履行职责”,这不得不让人产生“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质疑,也不得不对这种查处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由此,笔者油然想到1965年毛主席重上井冈山时讲过的一段话:“千百万革命先烈用鲜血换来的人民江山,会不会因为我们队伍里滋长特权思想而改变颜色呢?......苏联党内特权、官僚集团占据了国家要害部门,捞取大量政治、经济利益,一般党员和老百姓没有什么权利,你提意见,他们不听,还要打击迫害。我们国家也有这种危险啊!......”(罗元生:《1965年,毛泽东重上井冈山鲜为人知的细节》,江西档案网)
毛主席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而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两杆重要思想武器,其中,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旦放弃阶级斗争,就会混淆敌我阵线。而一旦敌我阵线不分明,让违法违纪甚至是严重违法违纪的犯罪分子逃脱惩处,把无辜的群众当作“专政”对象来对待,也就可能成为一种必然。如此下去,必然使国家暴力逐步演化为压榨无辜老百姓的残酷工具,不仅离党的初心越来越远,而且更会从根本上改变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若果真这样,毛主席和许多人所担心的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白流,也就绝非危言耸听!
为此,从这一系列事例中,笔者嗅到了一种可怕的味道......
上述问题的出现,除与我们长期不强调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以及党性教育不力、世界观改造缺失等有关外,还暴露出我们机制体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为此,作为一名曾经在纪检监察战线工作多年的老兵、一名理论政策研究爱好者、一名老共产党员,想就上述案例所涉及的机制体制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考及建议。
一、让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具有更大的相对的独立。现阶段就地方而言,对于党员干部及其公职人员具有“强制性”权力的机构,从社会地位到实际权力的触及范围,首数纪检监察机关。但应该看到,地方纪委书记同时是同级党委的一名班子成员。从组织原则讲,地方纪委书记必须服从同级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的领导;从利益牵涉看,地方纪委书记的工作评价、仕途推荐、平时工作协调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需经费等,都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这就必然导致地方纪委书记“站得住的立不起,立得起的站不住”的现象在面上普遍发生。上述案例中,纪委书记甘当县委书记“马前卒”,笔者猜想很大程度上可能就是由于这种现实的无奈。当然,不排除互相间有官官相护和利益交换等因素。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省以下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具有更大的相对独立性。纪检监察机关从所有人员到经费等都实行上级纪委监委条管;纪委书记副书记均要实行原籍和长期工作地任职回避;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同级党政正职不能有同乡、同学、同单位的工作经历关系;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不兼任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也不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只接受上级纪委的领导,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代会负责,监委亦如此,只接受上级监委的领导并对上级监委和同级人代会负责;要从条例上明确规定,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必须参加同级党委书记碰头会、常委会以及政府常务会议,以便从决策环节上进行有效监督;对于党委、政府违反程序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决策,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有一票否决权,且要在每年的党代会、人代会报告中报告其否决情况,同时要报上级纪委监委备案,并作为对纪委书记即纪委监委考核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职不力特别是违反党纪及其法律者,至少要加重一档处理,并全部向社会公开。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决策权和监督权的力量对等,发动机系统和刹车系统的互相匹配,也才能避免“站得住的立不起,立得起的站不住”现象普遍发生,避免权力肆无忌惮地横冲直闯。
二、加强舆论监督立法,强化媒体监督力度。近年来,新媒体特别是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在监督官员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上述几案,皆为此例。这是《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必然体现,更是一党执政条件下监督的根本动力源。但监督必须有序,否则就会失控,带来不必要的紊乱。为此,应尽快制定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有关法律或条例,从法规上确定媒体舆论监督的对象、内容、方法和举报与诬告等界限,依法保证官民的媒体舆论监督权和被监督权。如此,既有利于积极的媒体舆论监督,又可以对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利用媒体舆论,抹黑诬蔑党和国家及官民的行为起到应有的惩治打击作用。
三、对举报领导干部的举报人查处实行特别程序规定。对于举报领导干部的举报人,必须在有关条例中明确规定,即使该人有违法违纪嫌疑,也要在先查清楚被举报人的问题后,再对举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防止被举报人凭借权力干预公正调查,更避免伤害广大群众监督举报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要规定,对于举报人的查处,要交由被举报人权力和势力触及不到的异地办理,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查处的公正性。
四、对执纪执法部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实行严苛的“反坐”制度。古今中外,治国之要就在于“对官严而对民宽”,而任何“对官纵而对民严”的治国之策,最终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逐渐演化为“苛政”。要防止“对民苛政”就必须“对官严苛”。因此,不管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公检法机关以及其他具有执法权的机关,都应该实行“反坐”制度,即由于滥用职权,而导致公民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受到不法侵害的,谁批准谁担责;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批准者个人加倍承担该经济损失;造成被错抓错判刑的,要对其批准者加倍抓判;造成其他损失者,最低要让批准者丢掉职务,并终身再不得为官。只有这样,才能极大地防止权力滥用,也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为了防止一些人怕担责而不作为,对于该履职而不履职的行为,也要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只有增加权力行使的风险,才能保证权力的慎用,也才能最大程度地杜绝滥竽充数者进入权力运行系统。
五、设置对纪检监察机关公职人员的再监督机制。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执纪权力,是为了使党政权力的滥用受到有效制约,但任何权力一旦失去监督,都会导致腐败,纪检监察机关公职人员也不例外。因此,必须考虑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再监督机制,以极大地避免“灯下黑”。初步考虑为:要在理论上大胆探索的同时,在实践中突破现有的体制瓶颈,赋予最能代表人民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大监督权,成立以各级人大主管的类似于巡视(巡查)组一样的组织(也可以抽调党性强、有经验和能力的退休老干部为主组成),专职负责同级及其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及其违法违纪情况的巡视(巡查)和调查等。对调查结果,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做出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处理结果的权力。如果能从体制上在此方面突破,就会在机制上形成决策权(党委)、行事权(政府)、监督权(纪委监委)、再监督权(人大)之间既互相分离又有效制约,既能保证各种权力的正常运行,又能避免各种权力的滥用,形成一种动力充足,刹车及时的良性循环机制。
但愿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不会走样变味!
但愿我们的人民能安居乐业,我们的国家充满祥和平安!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山西省吕梁市党建研究会常务理事、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