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债务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先履行义务,有悖公平。因此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赋予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中止履行义务的权利,以便维护交易的公平。
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没有互负债务的合同关系,不发生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若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债务到期后可能不履行合同,就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维护己方利益。
当事人双方履行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当事人的先后履行顺序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先给付一方债务的履行期限届至
当合同义务已届至履行期限,由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难以实现履行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一方认为有中止履行的必要时,先履行一方可通过提出不安抗辩权维护己方的权益。
先履行义务一方发现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注意: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现实危险是最关键的条件,判断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对该标准进行判断。对于是否构成履行不能,应当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7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30日,小王向小张购买50吨钢材,约定价款50万元,小王先付款后小张交货。此后,小王从朋友李四处获悉,小张将钢材卖给了李四,他手中现在已经没有钢材。那么,小王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一方小王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小张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因此,小王此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履行付款义务。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但无需对方同意。通知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的内容,应当包含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事实与理由以及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若仅表达了中止履行的意思,不能认定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不安抗辩权成立时,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一是先履行一方得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二是先履行义务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8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2023年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A公司购买B公司一台机械设备,合同约定B公司在2月15日前先交付设备,A公司验收合格后于3月3日前支付90万元货款,剩余10万元为10%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发货后多次打电话催要货款,A公司都说让再等等,B公司经调查后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并与其他单位发生巨额诉讼,A公司的当下付款能力严重欠缺,且在收到B公司要求中止履行合同的通知后既未回复,也未提供担保或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够按时付款。遂后,2023年6月双方就此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B公司认为A公司履约能力不足并基于此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B公司的不安抗辩权成立,不承担违约责任。
(1)先给付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2)终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若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继续履行;
(4)对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亦未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2020年8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xx房屋认购协议书》,约定李某分期购买其所开发的一套别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550万元,李某分三期支付购房款,具体支付方式为2020年8月支付200万,2021年8月支付200万,2022年8月支付剩余的150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前两笔分期款,但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涉案地产项目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本来约定2022年8月交房的该别墅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在此情况下,李某拒绝支付最后一笔150万购房款。2022年11月,某置业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最后一笔分期购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李某是否应该继续支付剩余购房款,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查,某置业公司在协议中承诺涉案房屋将与2022年8月交房,但在李某按期交付大部分购房款后,该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且短期内看不到能交房的希望。其所属的地产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存在无法按期交房的可能,且在李某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供适当担保且经营状况未得到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置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只有经营状况达到严重恶化的程度,当事人才能行使该项权利。一时的经营状况恶化不佳,属于市场正常的风险波动,不应被认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衡量经营状况恶化应注意把握尺度,以防不安抗辩权滥用。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适当,将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8条的提供适当担保。
在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形下,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或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依法行使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王海利
图片:来源网络
责编:陈宇航
审核:蒋建新、李宁
总策划:汪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