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证券公司实习生在社交媒体发布了一条记录实习生活的短视频,视频中高调“炫耀”了其实习生活,却意外泄露了其公司正在进行的三个IPO项目材料,包括客户信息、银行询证函等敏感信息。视频发布后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并发酵,该证券公司责令该实习生终止“研学”,并对违规引入该实习生的负责人作出撤职处分。这起“证券公司实习生泄密”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同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关注与讨论。
一
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中则明确,“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公司的“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二
泄露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分析
1.保密协议下的违约责任:在内控机制健全的企业中,企业一般会与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将面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企业损失等违约责任。
理想汽车员工泄密案:2024年2月,理想汽车法务部发布通报,揭露了其两名员工在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后仍多次违规接受外部券商机构的付费访谈,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理想汽车对该两名员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追回所有不当得利、收回已归属和未归属的股票期权的处罚。
2.民事侵权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同时,对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若侵权人是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还需承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此外,侵权人应当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商业秘密信息。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Z公司研发了生产“香兰素”的新工艺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W集团非法获取该技术秘密并开始生产“香兰素”,导致Z公司的全球市场份额从60%滑落到50%。浙江省高院一审认定W集团构成侵犯部分技术秘密,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时,在诉中裁定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W集团实际并未停止。最高法二审认定,W集团侵犯全部技术秘密,改判其赔偿Z公司1.59亿元。
侵犯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会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侵权人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罚后,如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故意泄露客户信息案:胡某在X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擅自将X公司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客户信息泄露给Y公司,并由其妻子宋某代表Y公司与X公司客户洽谈业务并达成交易2次,销售额10万美元。湖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Y公司停止侵犯X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9条: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员工“另起炉灶”侵犯商业秘密案:蒋某、郭某、杨某原为东莞A电子厂设计主任、采购经理、工程主管。在职期间,三人另行成立B公司,并在离职后利用在A厂掌握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和供应商信息等,生产与A厂同类型产品,并销售给A厂客户。四年间盈利高达近1000万。法院审理后,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三人4年至5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万元、350万元。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企业维护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应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通过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员工教育,积极预防和应对泄密风险,保护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供稿:缪志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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