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县3男1女被法院执行悬赏!

民生   2024-12-17 23:58   河北  

与其东躲西藏

不如主动履行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嘉恒,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勒泰B座2503室。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0217****。

    执行依据:(2024)冀0427民初1951号。

    执行标的:97896元。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止。

    悬赏条件及奖励:

    1、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2、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1(工作日)    联系人: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志勇,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50308****

    被执行人:朱仲风,女,197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时村营乡陈庄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40523****

    执行依据:(2016)冀0427民初2420号。

    执行标的:128924元。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止。

    悬赏条件及奖励:

    1、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赏金。

    2、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1(工作日)    联系人: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明光,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岳城镇漳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0111****

    执行依据:(2017)冀0427民初2331号。

    执行标的:94873元。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止。

    悬赏条件及奖励:

    1、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500元。

    2、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1(工作日)    联系人: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尹晓强,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磁县岳城镇岳城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20404****

    执行依据:(2017)冀0427民初2420号。

    执行标的:3100000元。

    悬赏期限: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2日止。

    悬赏条件及奖励:

    1、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一旦查明属实,具备执行条件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支付赏金。

    2、第一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举报的地址应当明确),并经本院实际控制或实施拘留的,奖励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线索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310-5077621(工作日)    联系人:张法官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郑重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来源: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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