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辗轧到石块致车辆受损,能要求公路管理方赔偿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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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6:30
吉林
大林驾车在高速路上正常行驶,不料车轮碾轧到主路右侧车道内遗撒的石块,发生爆胎事故,造成车损近2万元。事后,公路管理方仅提供了事发路段巡视记录,辩称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大林能否要求公路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大林可以要求未尽清理义务的公路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条明确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妨碍通行损害责任为过错推定。本案中,公路管理人提供的巡视记录和巡视行为,不能证明其已尽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大林可以要求其承担基于管理过失的赔偿责任。同时,大林在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