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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为何多次与自然人签订借款协议?此后又发生了什么?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时任支行行长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
近日,一起自然人诉银行的借款纠纷案即将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原告王萍主张被告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应偿还欠款本金共1.12亿元并支付利息。
此案中,自然人王萍和廊坊银行的这家支行的关系颇为奇特。相关资料显示,2014年4月至同年10月期间,王萍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多次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从王萍处借入资金,用于为银行的借款企业提供短期资金周转,金额达数千万元。
永兴路支行此类业务是否合规尚待细究,不过相应款项本息均已偿还完毕。产生争议的是,2015年至2017年间,在未继续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情况下,王萍继续根据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行长杨娜的指示,将资金汇入其指定账户,但截至2023年6月起诉之日,有本金1.12亿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
在多番投诉无果后,王萍于2023年6月将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诉至廊坊市广阳区法院。2023年11月广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24年1月判定王萍胜诉,廊坊银行应承担还款责任。
随后,廊坊银行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廊坊中院于2024年4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广阳区法院重审。目前原被告双方正等待重审开庭。
而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类业务是否符合银行规范,时任支行行长杨娜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均值得细究......(撰稿/ 范浅蝉;全文约5200字,单篇购买199元;年度会员资格4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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