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向“局长信箱”来信,咨询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后的索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今天
我们就推送一个因旁观他人下棋
且不停开口指点
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的案例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观棋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法院查明,2023年夏季某日,刘某与他人在小区门口下象棋。期间,一旁观棋的唐某不断开口“支招”,惹得刘某十分生气,二人遂发生口角,在场的李某进行了劝说,但刘某与唐某二人还是扭打在一起。打斗中,二人不慎将劝架的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受伤。刘某将李某送至医院并垫付了部分医药费,而唐某则离开了现场。后李某共支付医疗费4000余元,并产生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经刘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唐某为第二被告。
法院认为,下象棋是传统文化休闲活动,观棋不语是下棋的基本礼仪,属于公序良俗范畴。本案因唐某观棋时插嘴多言引发,其有错在先,且多言导致与刘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殴打,在推搡过程中撞倒李某致其受伤。
本案中二被告均有过错,但被告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此,酌定二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为60%和40%,李某对其自身损害无过错。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核定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为5567.25元,扣除刘某前期垫付的医疗费,判决刘某赔偿李某2106.4元;唐某赔偿李某3340.35元。
法官庭后表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违反行为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纠纷时,要保持冷静,避免冲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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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转自5月12日发行的《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