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公司出纳被电信诈骗还要担责!

政务   2024-10-22 16:26   广东  

有市民向“局长信箱”来信,反映诈骗分子冒充公司领导通过QQ要求公司出纳转账,最终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今天,我们就推送一个公司出纳违反财务工作规定,遭遇电信网络诈骗还要担责的案例(本案例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以此提醒公司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要求,严格按流程办理日常财务工作,避免被骗。

2020年10月28日,多某入职青海某公司出纳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1日,多某在工作过程中,收到QQ群中“总经理”要求多某向陈某的个人账户转账的信息。随后,多某向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9万余元。青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银行余额信息提示,与多某确认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12月3日,多某提出离职。同年12月9日,青海某公司向多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多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后青海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多某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多某作为一名财务会计人员,其理应知晓一名专业财务人员在相关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流程要求,其未向公司领导核实即向他人账户进行大额汇款,导致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重大过失。而在多某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根据领导指示先行付款的情形,说明青海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并未严格按照财物制度执行,该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多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多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596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劳动者遭遇电信网络诈骗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受损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劳动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应承担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劳动者的过错大小、工资收入水平等相适应。而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规定,规范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定期对财务会计等重要岗位进行防骗宣传和培训,完善公司付款机制和流程,用人单位并不能将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漏洞转嫁给普通劳动者承担。

本案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均应承担相应过错,具有双重效果。该纠纷处理不仅会促进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认真遵守公司规则制度,审慎履职,增强防范风险意识,还会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培训管理和制度措施完善,共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保护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醒
为推动珠海公安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珠海市公安局设立了“局长信箱”。
特别要注意的是,“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报案,不接受紧急报警求助。当公民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报警。
“珠海公安”微信下方菜单点击“局长信箱”,登录后就可以写信了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案例转自5月12日发行的《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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