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99元手机灭失,只赔180【局长信箱】

政务   2024-11-07 15:56   广东  

经常有市民向“局长信箱”来信

反映网购纠纷问题

民警提醒:网购务必通过平台交易,发生纠纷平台能够及时介入处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如果快递途中物品灭失,有购物平台的应该先向平台申诉,自行邮寄物品的,则应该按照邮寄协议处理。发生在深圳市的一个案例告诉我们,邮寄贵重物品,保价很重要

托寄的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

能否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手机全款?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冯先生损失180元,并承担部分案件受理费。  

法院查明,冯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下单邮寄一部手机,价值6399元,电子存根显示运费为20元,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后手机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冯先生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快递公司赔偿手机全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为,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未保价货物“按毁损、灭失货物运费的九倍限额内赔偿托运物的实际损失,最高上限为1000元”。在案涉《快件服务协议》中,被告已经以标红或黑色加粗字体方式提示原告注意,在无证据证明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下,上述约定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被告快递公司应按照案涉《快件服务协议》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对于快递公司而言,如其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用却要一律承担货损原价赔偿责任,既显失公平,也不利于快递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快递行业通过保价服务平衡运费与风险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冯先生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在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其注意的情况下仍放弃保价,应当视为其选择承担相应的货损风险,其既不保价又要求被告按货物原价赔偿,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冯先生自称其在下单时未仔细阅读服务协议,未选择保价运输服务,应视为自愿选择了非保价运输方式。因而,法院对冯先生诉求超过协议约定的9倍运费赔偿的部分,不予支持。这也提醒人们在托寄快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服务协议,并结合托寄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选择是否保价。

温馨提醒
为推动珠海公安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珠海市公安局设立了“局长信箱”。
特别要注意的是,“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报案,不接受紧急报警求助。当公民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报警。
“珠海公安”微信下方菜单点击“局长信箱”,登录后就可以写信了。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案例转自9月29日发行的《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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