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信箱|邻居摄像头侵犯隐私权怎么办?

政务   2024-10-24 16:32   广东  

有市民向“局长信箱”来信,反映邻居家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对着其住宅方向,涉嫌侵犯其隐私权。

为了家居安全,在自己家中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的家庭已经越来越多了,在提升居民安全感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邻里之间的纠纷矛盾。

看似简单的问题,其实包含的法律知识可不简单,今天我们就谈一谈邻居家安装的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此类矛盾又应该如何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上述法律条文并不适用于我们今天讨论的情形。

因为该法条中所指的偷窥、偷拍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偷拍他人隐私。比如,偷窥女厕所、女浴室。他人隐私包括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隐私活动等。

居民在自家门上或外墙安装监控设备,拍摄的通常是公共区域,就是人在日常活动情况下肉眼能看见的范围,不属于偷窥、偷拍范畴。例如,一居民在自家阳台裸露身体,居住在其对面楼宇的居民也站在自家阳台对外张望,正好看见其身体,该行为不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主观故意,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不构成违法。

如果担心邻居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如何处理?请看下面案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的隐私权纠纷案,判决住户李先生拆除安装在自家门上的电子猫眼。法官表示,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还会在法律上构成侵权。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邻居,该楼层一梯两户,两家大门相对而立,间隔3米多。2021年初,李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了一个电子猫眼。邓先生认为李先生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拆除电子猫眼,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其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内部情况,给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李先生辩称,小区很多住户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可以保障自家安全和预防快递丢失、平时,自己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并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

海淀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感应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公共走廊区域。该区域虽为公共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日常通行人员基本特定。邓先生一家日常进出住宅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门上安装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共走道和邓先生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关于邓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使用智能设备便利自己生活的同时,还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在法律规范下使用新科技新产品,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如果认为邻居家安装的监控设备侵犯自己权益,建议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温馨提醒
为推动珠海公安工作,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珠海市公安局设立了“局长信箱”。
特别要注意的是,“局长信箱”不受理报警、报案,不接受紧急报警求助。当公民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出现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拨打110或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报警。
“珠海公安”微信下方菜单点击“局长信箱”,登录后就可以写信了

图文无关 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案例转自今年5月17日发行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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