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县人民法院执结案件74件,兑现执行案款899万余元

政务   2024-11-25 19:22   西藏  


近日,定日县人民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成功执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74件,向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案款8,994,363.64元,以实际行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中交某公路工程公司、堆龙德庆某路桥公司、彭某等人与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经定日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向74家公司和个人给付各类款项899万余元。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中交某公路工程公司等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送达法律文书并经线上线下财产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工作陷入僵局。经执行法官多次分析研判,发现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部分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行为后,引导申请执行人并经执行异议程序后裁定依法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全部股东为被执行人。向有关股东送达追加裁定书后,被执行人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连夜行千里赶到法院并提供某分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积极协助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实施,899万余元案款全部执行到位,切实以“钉钉子”精神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执结后,74件案件申请执行人五名代表专程来到定日县人民法院赠送锦旗,对执行法官“一竿子插到底”的执行精神表示感谢。一面锦旗,承载着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最朴素的认可,也鞭策了“珠峰天平”每一名司法工作者的正义之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终  审:温     笠
初  审:赵     磊
编  辑:薛     瑞
来  源:定日法院

日喀则政法
介绍日喀则政法工作最新动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