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门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和“如我在执”理念,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结果双方皆赞

政务   2024-11-21 17:43   西藏  




谢通门县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执行和“如我在执”理念,人性化执行和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执行效果。


被执行人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出售一批设备,收到货款后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发货,经法院终审判决,由被执行人某公司向西藏某公司退还货款,经催讨无果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立案执行后,执行团队通过网络查询后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人取得联系。经线下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法人已在执行前变更,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河南某市进行实地调查,但该公司法人一直未出面解决问题,随即在当地法院的配合和协助下依法查封了公司的机械设备,但查封的设备如果处置后不足以偿还申请人的全部债权,也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运转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执行干警向当地法院发出委托协助后联系到了公司法人,并结合办案经验和双方的诉求,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的理念,通过电话向双方对其耐心施法明理。





经多次积极调处,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债权,被执行人在法院扣划的8.5余万基础上支付23万元,并由法院解除对设备的查封及限高。和解当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了25余万元(包括民事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案结事了后,对和解结果均满意的双方当事人为谢通门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点赞。



终  审:温     笠
初  审:赵     磊
编  辑:薛     瑞
来  源: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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