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政务   2024-10-04 15:51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近期森林防火区禁火部署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责任追究


(一)禁火期间,森林防火区内的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禁火期间,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引起火灾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一切扑火费用;情节严重构成放火、失火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27782119。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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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吴超凡

责编 / 李庭新

审校 / 李可

编辑 / 吴晓娴

校对 / 高崇文 胡洁贞

来源 / 宝安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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