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的一般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2013年11月15日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 “单独”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5年12月27日修定,第十八条指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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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
(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对象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及其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国务院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3)地方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4)县级以上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5)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宣传、计生服务等)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职责
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及生育服务登记
1.婚育证明的办理和交验
户籍地办理---居住地(30日内提交)
2.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向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申请---7日内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15日内反馈---登记(不登记说明理由)--15日内反馈户籍地
(五)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
在居住地获得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救济等权利和保密。
(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强化户籍地和现居住地间信息的通报工作
(3)拓宽信息收集渠道。
房屋租赁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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