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11月5日12时18分,驾驶人胡某某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下车线5公里+200米时,因涉嫌饮酒驾驶被义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胡某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民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胡某某处以行政处罚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
2024年11月11日13时43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清雹线3公里500米时,因涉嫌饮酒驾驶被义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张某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民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李某某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2024年11月4日12时57分许,驾驶人吕某某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瓦冷线5公里200米时,因涉嫌饮酒驾驶被义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吕某某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依法对违法驾驶人吕某某处以罚款4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1月11日13时52分许,驾驶人赵某某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东高线5公里+200米时,因涉嫌饮酒驾驶被义县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0mg/100ml。民警依法对赵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 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