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冬季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11月份,凌河交警大队积极行动,全面开展酒驾整治工作,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环境,营造“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一
11月2日7时27分许,张某驾驶牌照为辽G6Z***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路与锦义街路口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张某的检测结果为2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11月1日7时22分许,赵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锦义街与为民路路口西侧200米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赵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合并罚款17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11月5日8时47分许,石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养线107公里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石某某的检测结果为6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合并罚款17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11月6日7时34分许,董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养线与百官路口北侧500米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董某某的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董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合并罚款1700元的处罚。
案例五
11月7日7时47分许,高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阜锦线131公里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高某某的检测结果为4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合并罚款1700元的处罚。
案例六
11月8日10时许,黎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养线108公里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黎某某的检测结果为2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合并罚款17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11月10日15时51分许,崔某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延安路与徐州街路口东侧200米处,被凌河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吹气检测,崔某某的检测结果为6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崔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合并罚款17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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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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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还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沉重的影响。广大驾驶人请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