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一
2024年11月1日09时34分许,太和大队兴隆中队在太和区锦朝高速桥北侧路段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李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李某驾驶的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李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
2024年11月2日09时16分许,太和大队南山中队在太和区营盘乡十五里村路口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绿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绿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崔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崔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崔某某驾驶的绿色绿彭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崔某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
2024年11月4日11时31分许,太和大队焊条中队在太和区南外环外环桥中间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蓝色畅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蓝色畅彭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2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唐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唐某某驾驶的蓝色畅彭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唐某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
2024年11月6日14时35分许,太和大队吉祥中队在太和区大养线138公里100米处执勤过程中,依法对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发现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姚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0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当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姚某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且,姚某某驾驶的绿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最终,姚某某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和交警依法合并执行罚款17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太和交警大队将紧盯酒驾醉驾高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继续保持严查高压态势,全力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