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草案)》征求民意

学术   2024-12-09 17:29   北京  

近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上海市医疗保障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及相关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4日

《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增强医保与医药服务良性互动,优化协同治理,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等方面。






《条例》明确:

  •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医药服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结算并拨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主选择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进入集中采购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平台如实申报药品、医用耗材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申报调整。

  • 市医疗保障部门开展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信息监测,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会同市价格主管、市场监管部门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综合运用函询约谈、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措施,督促医药企业合理定价。

  •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并实行动态调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具有疗效和成本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探索中医优势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等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

  •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制度,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月累计门急诊就医次数及其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月累计配药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通过实时监测发现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且参保人员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联网结算。

  • 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药品、医用耗材等采购或者使用数量与结算账目管理混乱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情形,且未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退回已经结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定点医药机构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要求参保人员负担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上海人大


 版权声明 


本公众号原创及转载文章、图片、视频等(包括),版权归原作/译者所有,如您对文章、图片、视频有权利要求,可留言或通过邮箱、电话与中国医药物资协会信息宣传部联系,我们将及时回复。原创文章除特别声明外,欢迎非商业转载,敬请注明出处。



“阅读原文” 查看文件全内容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89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一级法人组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