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山西省药品零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2025年1月5日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加盖印章,将有关意见反馈山西省药监局。
《办法》提出,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连锁门店不少于10家,并对单体药店和药品连锁门店经营场所面积作出要求:
各地市主行政区内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0平方米,主行政区外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县、乡主行政区内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主行政区外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方米;
乡镇所辖农村地区开办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的药食同源单味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
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经核准的经营场所面积内除药品外,也可依法申请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类相关产品、其中药品存储区域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50%。
设置仓库的,仓库应与经营场所为同一地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 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增设不少于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药食同源单味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
药品零售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柜台等。
药品零售企业可按照药品储存要求在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或智慧药柜销售药品,应当符合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经行政审批部门核准,放置地址在《药品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
自助售药机仅限于乙类非处方药。智慧药房(柜)可销售处方药及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的,应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具备远程药学服务设备和能力,经执业药师审方后方可调配、出售。
自助售药机和智慧药柜摆放场所要求环境整洁、无污染物,避免日晒雨淋。自助售药机和智慧药柜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使药品储存条件符合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药品进、销、存应纳入门店计算机管理系统。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按照“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以下简称七统一)管理其所有连锁门店,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发现其未执行“七统一”管理要求时,应当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省药监局报告。
从事药品网络零售活动,应当具备对应的线下实体零售药店,无实体零售药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 从事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库房,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药品发货地址应当与其许可的经营和库房地址一致,且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应当与许可的内容一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网络零售的,应当以门店为销售主体,不得以总部的名义,通过总部的仓库直接向个人销售药品。
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应当设置远程药学服务部,配备与其服务范围、规模数量相匹配的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2名,专门负责为其下属连锁门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支持。远程药学服务可作为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不得以远程药学服务取代执业药师驻店配备,不得采用人工智能对处方药自动审方,且处方的调配和复核不得为同一人。
来源:山西省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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