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新案: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被判罚, 法院: 承担60%!|劳动法行天下

职场   2024-10-29 19: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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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纳问题一直是企业和员工关注的重点,近期一个“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被判罚”的案例引起热议,赶紧一起来学习。


本文为大家介绍:


1.员工放弃社保被判承担60%补缴滞纳金案例介绍;


2.人社部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责任划分”问题解答;

3.员工“被自愿了”怎么办?

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案例介绍


赵无双于2007年5月入职广东某陶瓷公司,从事陶瓷行业生产工作。


2009年3月1日,公司向赵无双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赵无双于2009年3月1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赵无双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10年12月28日,公司向赵无双发出《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告知赵无双于2011年1月15日前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参保手续;同日,赵无双向公司发出《申请书》,告知因家庭经济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不追究公司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所有法律责任。


2021年4月10日,公司与赵无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离职后,赵无双投诉公司未缴社保,经税务部门责令,公司为赵无双补缴了2007年5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合计143563.6元。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滞纳金、利息合计67154.49元,其中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赵无双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


2023年1月7日,公司申请仲裁要求赵无双承担补缴的滞纳金,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无双作为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赵无双不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利息67154.49元,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滞纳金及利息承担责任。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赵无双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即赵无双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40292.69元(67154.49元×60%),公司应承担滞纳金及利息26861.8元(67154.49元×40%)。因公司已支付滞纳金、利息合计62262.74元,赵无双已支付个人部分利息4891.75元,赵无双应将其负担的滞纳金及利息35400.94元(62262.74元-26861.8元)返还公司。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赵无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因补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利息35400.94元。


赵无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应如何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损失。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皆应履行。赵无双称《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告知书》《申请书》是公司要求其签署,但其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定赵无双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赵无双作为劳动者决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明知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却放任同意赵无双不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均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在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过程中产生滞纳金,该滞纳金属于因未缴纳社会保险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要求赵无双返还合理有据。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赵无双对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产生的滞纳金承担60%的责任、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赵无双关于其无需承担滞纳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是否能免责”问题,人社部早已作出明确答复。



人社部明确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有不少企业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的声明,大致内容如下:



针对这一现象,人社部发布通知,明确说明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俗来讲,缴纳社保一事,用人单位不能看员工的意愿,无论怎么约定,只要没有按规定缴纳,即为违法行为


附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员工“被自愿了”该怎么办?


若发生公司强制不缴社保,并逼迫员工签相关证明的话,人社局会做出相应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如果强制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且违法的,最后企业依法处理,照样需要缴纳。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作为企业,单位有义务给每一个员工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将面临3大风险


一、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逃不掉责任


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公司来支付。


如果员工因公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如果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企业100%要补缴


虽然员工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权利,但企业不能放弃缴纳社保的义务。


如果员工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


三、企业社保逾期将面临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社保缴纳”问题

大家还有什么疑问或者想法?


欢迎留言讨论~

来源:51社保网  案号(2024)粤06民终2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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