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翔区出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健康   2024-09-25 16:46   云南  

临沧市临翔区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防止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监督约束领导干部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全区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副科级及以上党员干部;

(二)全区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副科级及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的中央、省、市属驻临翔单位的副科级及以上的党员干部。

上述范围中退休领导干部和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重大事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 5 类:

(一)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两代表一委员”人选推荐、人员招录招聘、招生考试、职称评定、技能评价、薪酬核定、奖励表彰等;

(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政府采购、大额资金管理使用、补助补贴、税费优惠、金融信贷、经济纠纷等;

(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处置、资源开发管理利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投资、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拆迁补偿等;

(四)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及纪检监察、巡察、统计、审计等;

(五)其他涉及公权力行使的重大事项。


       三、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工作要求,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自律,禁止出现以下 7 类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

(一)本人或者授意、纵容、默许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通过打招呼、请托说情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二)超越职权擅自决定重大事项,违规代替下级作出决定或者强令、指示、授意下级违反规定办理重大事项;

(三)超越职权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四)故意设置阻碍或者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干扰影响重大事项正常实施;

(五)安排或者要求重大事项承办人员私下接触、会见相关利害关系人;

(六)超越职权打听或者索要涉密信息;

(七)其他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

       四、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记录、报告及其管理处置


(一)记录。负责管理、办理或者参与办理重大事项的相关当事人,对于领导干部出现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7 类情形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及时、全面、客观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详见附件)。

(二)报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一次一报”原则,将记录情况及相关材料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送纪检监察机关,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告。所涉领导干部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相关当事人应当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其中,插手干预事项涉及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管理规定的,应同步报送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

相关当事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以书面方式记录和报告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在特殊情况消除后 3个工作日内补充记录和报告。

涉及科级及相当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报送至区纪委监委或区纪委监委派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涉及市管以上干部的径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三)记录、报告的管理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对接收到的记录报告材料应当逐件编号登记,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严格归口管理、保密管理,按照干管权限及有关规定及时研判处置。


       五、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存在滥用职权、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应当记录、报告,但相关当事人不记录、不报告或者不及时、不如实记录、报告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三)领导干部指使、授意、强迫相关当事人不记录、不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干部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四)打击报复记录、报告人员,利用记录、报告诬告陷害领导干部,泄露记录、报告人员个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全区各级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重要抓手,强化对《办法》贯彻执行的组织领导、督促落实;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汇总分析记录报告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报告。

(二)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上应当对是否存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和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说明,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三)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纪委监委负责。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细化贯彻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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