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文摘   2024-11-21 10:09   甘肃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郑高键

  中国式现代化对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有利于促进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有利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有利于“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重大意义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是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效能的重要方面。提升执法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要坚持顶层设计和执法司法实践相结合。《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法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才能真正发挥好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这就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的质量、效率、公信力,更好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促进执法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是发挥好执法司法在国家治理中效能的重要方面。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根本之策的重要体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督促掌握公权力的部门、组织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严格职责权限,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一步要求:“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这是把执法权、司法权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体现。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有利于实现“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价值追求。2022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专门强调“要弘扬正确人权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和权利。《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这是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价值追求。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人权保障水平是衡量中国式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是人权保障水平得到全方位提升的现代化。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制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新的更高要求体现在增加了制约监督的主体,扩大了制约监督的范围,强调有效制约监督。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主体更加全面,制约监督的主体由司法机关扩大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包括了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司法制约监督范围覆盖了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对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的效能由“加强”提升到“确保”,明确强调制约监督的“有效”。
  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的举措
  全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是确保执法司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法院、检察院全过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二是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多措并举加强制约监督。要抓住执法司法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的各环节都落实好制约监督。要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过程中都落实好制约监督。具体体现就是执法司法机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此外,执法司法机关要接受人大监督,如聘请人大代表担任特约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等;要接受民主监督,如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公开听证活动等;要接受和开展履职制约监督,如执法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执法司法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依法做好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

  以公平正义为目标。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健全执法权、监察权、司法权运行机制。执法司法全过程中,要坚持案件受理公正、证据收集公正、案件审理公正、裁决执行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甘肃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甘肃政法大学甘肃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基地主任




源 | 甘肃日报、甘肃丝路法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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