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窥上司之意以定民罪。民之罹于法也,要非心之得已。果系情真罪当,犹宜生其矜恤,讵可因上司之喜怒,置赤子于死亡而不顾?尝见有廉明之吏,非不深知其故,及至勘问时,往往违心曲法。人诘其故,则曰“上司要如此,那得不如此?”噫!父母斯民之谓何?而忍草菅民命以邀上司欢耶?
——清·觉罗乌尔通阿《居官日省录》
向社会公开的法律,是全社会都要遵守的共同规则、刚性规则,是不能被任意解释和执行的。为了讨好上司而曲意枉法,是司法官员的大忌。
但是曲意枉法以取媚上面,这种做法在帝制时期的中国,并不少见。
《史记·杜周传》说,杜周是西汉有名的酷吏,担任过廷尉、御史大夫。廷尉是负责司法的最高长官。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主要是因为他治狱,不依靠法律条文,而是专以皇帝的意图为原则。有人批评说:“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之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意思是你为天子司法,却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一门心思按照上面的意图办案,司法者难道应该这样吗?
杜周回答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杜周的意思是,三尺法律是从哪里出来的?前代君主所肯定的颁布为法令,后代君主所肯定的也颁布为法令,法令只在当时是对的,哪有能一直沿用的法令呢?古时将法律条文刻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因而称法律为“三尺法”,简称“三尺”。
杜周的辩解,取消了法律的客观性。只要按照君主或上司的意图或脸色断案就可以了,根本无所谓遵守现行的法律条文。杜周的狡辩,在古代也是不被人们所认可的。但司法实践中,看上司脸色执法司法却往往是官场潜规则,很有市场。看上司脸色司法断案,受害者不仅有老百姓,也会有官员。
清朝嘉庆年间,漳州知府李赓芸曾任命朱履中为龙溪县知县。朱履中因亏欠盐税,害怕获罪,就向总督汪志伊和巡抚王绍兰控告说盐税亏欠,是因为道、府两级官员索贿造成的。总督和巡抚向皇帝奏报,解除了已经官至代理福建布政使的李赓芸的职务。此前李赓芸离开漳州时,他负责监造的战船尚未竣工,就留下仆人负责督察管理。仆人曾经借朱履中洋银300元,谎称垫资造船,李赓芸听说后如数给仆人银子。但仆人将银子据为己有,没有交还朱履中。福州知府涂以辀审理李赓芸的案子,为了讨好总督,将李赓芸置于死地,就增加李赓芸向朱履中借钱的数目,从300元变为1600元,逼迫李赓芸承认。李赓芸不承认,但又担心在狱中受辱,就自杀而死。
逼死身为省级高官的布政使,自然是大事。嘉庆皇帝亲自过问下令调查,事情很快查清楚了。总督汪志伊刚愎自用,过分苛求,对于李赓芸的死负有责任。而负有直接责任的是审理案子的福州知府涂以辀,他望风希旨,迎合上司,勒供凌逼,致人死亡。最后处理结果是,总督和巡抚撤销职务,涂以辀、朱履中发配黑龙江充军。制造冤案的官员受到惩处,冤案得以昭雪,结果算是比较好的。
办案不是依照法律而是依照上面的意思,只能制造冤假错案。而在这种玩弄法律的司法面前,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人都不会是安全的。
来源 | 啄木鸟、甘肃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