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典型案例传递继承纠纷审判原则

文摘   2024-12-20 10:06   甘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8个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这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法首次发布继承纠纷相关的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涉及遗产管理人、代位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必留份、遗产酌给、继承权丧失等制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为家庭财产传承、养老育幼扶病助弱、促进家庭和谐文明、延续良好家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有积极影响。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及生育率的下降,这些制度的落地能够鼓励亲属、邻居友善互助,为个人的老年生活提供法律保障与遗产继承替代路径。


代位继承范围扩大

鼓励亲属相互扶助


民法典继承编修改了原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


1985年颁布施行的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此次发布的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正是对这一新增内容的适用。


2021年,贾某离世,无配偶子女,直系长辈均先逝。贾某有贾某一、贾某二、贾某三、贾某四这4个兄弟姐妹。其4位兄弟姐妹中贾某四早亡,育有女儿张某。贾某一与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主张共同继承贾某名下房产,各享有25%的产权份额。


审理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贾某未留有遗嘱,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贾某四先于贾某死亡,应由贾某四女儿张某代位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法院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付鹏博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我在10年前曾接触过相似的案例,被继承人的兄弟先亡,其他在世的兄弟姐妹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先亡兄弟的子女却无代位继承权,先亡兄弟的子女因不满权益缺失进而产生纠纷。目前的代位继承制度弥补了这一缺憾。”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陶盈也表示:“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较窄,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因此,在被继承人没有直系晚辈血亲的时候,容易导致财产无人继承,不利于保障私有财产在家族内部传承延续。”


陈爱武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认为,近些年不婚不育的群体不断增加,民法典顺应时代,扩大代位继承的法定范围,可以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


尊重遗赠扶养协议

彰显遗嘱自由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法在发布典型案例时指出,遗嘱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具体化,是继承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作出的处分,遗赠扶养协议还是当事人对自己生养死葬事宜所做的安排,若真实合法有效,应当予以尊重。”最高法指出。


在蔡某诉庞小某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中,戴某与第一任丈夫(1992年离世)生育庞小某,2017年与第二任丈夫蔡某离婚。2019年起,戴某患多种疾病长期卧床需人照护,求助庞小某遭拒且庞小某不愿承担医疗费用。


随后戴某与蔡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蔡某作为扶养人,负责戴某生活起居、医疗及丧葬,戴某逝后房屋归蔡某。蔡某履约至戴某离世并处理丧葬,依协议主张房屋权利时,庞小某拒绝协助蔡某办理变更登记事宜。蔡某遂将庞小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取得戴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戴某与蔡某签订的协议书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蔡某对戴某生前尽了扶养义务,在戴某死后也为其办理了殡葬等事宜,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戴某名下房屋。庞小某作为戴某的儿子,在戴某患病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在戴某去世后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案涉房屋,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最终判决蔡某受遗赠取得戴某名下房屋。


陶盈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遗赠扶养协议是被扶养人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案中扶养人对被扶养人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但扶养人承担了对被扶养人照料看护、生养死葬的约定义务,使被扶养人有人陪护照顾,老有所依。作为回报,被扶养人与扶养人约定在死后将遗产全部赠与扶养人,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意思真实有效,且客观上有助于满足被扶养人的现实诉求,值得法律予以保护。”


不过陶盈也指出,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义务的履行时间存在分离等,实务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付鹏博也提出,在实务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完成度并不高:“首先,受传统观念影响,父母一般会将财产留给子女,仅有极端少数情况才会使用此协议。其次,即使扶养人与被扶养人签订协议,在协议执行阶段也可能会因子女不配合、扶养人不能完全履约等原因而导致协议难以履行。”


陈爱武向记者介绍:“遗赠扶养协议对保障孤寡老人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老人的权益而言,意义重大。于个体层面而言,这为有产但缺赡养保障的老人筑牢安全网。当子女远在外地、国外或拒不赡养,老人可与他人(如邻居)订约,以财产遗赠换生养死葬照料,从物质与精神双维保障生活质量,化解老无所依困境,实现老有所养愿景,避免财富闲置或处置失当,保障财产传承有序、分配合理。于社会层面而言,借协议之力可促资源合理分配,令弱势群体获关怀帮扶,缩贫富保障差距、减社会矛盾隐患。”


陈爱武强调,遗赠抚养协议是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及法定继承,在继承中应优先执行协议(除非无效)。


遗产酌给制度

倡导友善互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徐某是残疾人,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等继承人。徐某身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残疾成员,区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3月为其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5万元,徐某为被保险人。保险有效期内,徐某不幸溺水身亡。生前,徐某主要依赖严某照料日常生活;身故后,严某操办其后事。徐某既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说明并向法院承诺放弃该保险合同权益,同时认可严某对徐某的较多扶养事实。严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审理法院判定,此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属于徐某遗产。鉴于徐某无相关顺序继承人且集体经济组织已放弃权益,对徐某扶养较多的严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要保险利益。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严某5万元保险金。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其生前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在该保险既没有指定受益人,被继承人也无继承人的情况下,考虑到严某较多负担了对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可以适当分得该保险金。”陶盈说。


陶盈补充,民法典的这一制度设计为遗产酌给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基础来源于传统文化和公序良俗,有助于鼓励社会互帮互助、养老敬老的良好风气,是应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社会互助养老的法律支撑。


最高法指出,遗产酌给制度没有继承制度那样较强的身份性特征,系通过法律规定对自愿进行扶养行为者赋予权利,倡导了友善、互助的价值理念。


源 | 《法治周末》、甘肃丝路法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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