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等16人保险诈骗案
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乔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组成中介团伙,通过网络及其他中介人员介绍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招揽无贷款资质、无还款能力的多名贷款申请人(俗称“白户”),串通时任M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被告人朱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将他人名下人寿险保单投保人临时变更为上述贷款申请人,并对上述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资质进行“包装”,以此通过网络平台向相关贷款机构申请信用贷款。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该团伙还以上述无贷款资质、无还款能力的贷款申请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M财产保险公司、H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个人小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发放贷款的相关金融机构(被保险人)进行理赔。通过上述增信措施获取相关贷款机构发放的贷款后,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与上述投保人将所获贷款款项予以瓜分,故意造成相关贷款机构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之后,M财产保险公司、H财产保险公司陆续向相关贷款机构理赔人民币144万余元。
2022年2月至9月,青浦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吴某某等16人提起公诉。2023年4月至8月,青浦区法院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八个月,各并处罚金。
【检察履职及案例启示】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注重全链条打击,对涉案的外地贷款中介进行追诉,并根据在案证据对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查;积极引导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帮助被害单位挽回损失;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具有自首、坦白、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予以区别对待,对于引发犯意、主动暴露金融机构管理漏洞、勾结人员招揽“白户”的主犯从严打击。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相关机构日常经营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案发单位、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检察建议,并通过普法宣传等形式放大治理效果,真正做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
检察官提示,个人在申请贷款、办理保险等业务时应严格依法依规,不可妄图获取非法利益,防止自己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可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创新的同时要注意风险防范,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夏某某保险诈骗案
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为躲避债务逃至境外的屠某(另案判决)伙同他人,伪造死亡证明,虚构其本人在境外死亡的事实,身为屠某母亲的被告人夏某某明知屠某未死亡,仍在屠某的指使下,以上述伪造的死亡证明向Y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额共计人民币694万余元。Y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经调查后以屠某死亡依据不足予以拒赔。
2023年2月,宝山区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屠某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案中,发现夏某某亦涉嫌保险诈骗犯罪,遂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对夏某某进行追诉。2023年9月,宝山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夏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11月,宝山区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履职及案例启示】
跨国犯罪案件办理一直是司法办案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本案及相关联的屠某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案中,检察机关等与被害单位密切配合,充分收集证明境外相关情况的证据,锁定保险诈骗犯罪事实。
检察官提示,保险诈骗行为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的公平与秩序,损害了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损害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远离保险诈骗的陷阱;同时,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更应当坚持原则、正确处置,在关心支持家庭成员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
杨某某、何某等人保险诈骗系列案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上海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被告人何某等人,在全国多地以免费乘机住酒店等方式招募乘机人,杨某某授意该公司员工为同一乘机人订购多份联程机票,并向多家保险机构重复投保多份包含航空延误险、行李延误险的保单。尔后,杨某某通过相关软件分析各大机场航班延误、取消情况,针对同一乘机人购买的多份联程航班机票,选择改签可以确定取消的航班作为乘机人的出行航班,同时将其他机票作退票处理。
在乘机人的每次出行中,杨某某等人组建微信群、设立领队,由领队带领、授意乘机人在途中办理航班延误证明、银行卡等,在到达目的地后又通过故意不取行李等方式,获取行李事故单。行程结束后,杨某某等人授意公司员工冒用乘机人名义,使用上述航班延误证明、行李事故单、银行卡等材料向保险机构申请理赔,骗取100余家保险机构支付的航班延误理赔款、行李延误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
2021年1月,闵行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5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其余人员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履职与案例启示】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是严格依据案件证据和事实,将杨某某等人的行为与合理利用规则漏洞的“薅羊毛”行为相区分,依法认定为“虚构保险标的”的犯罪行为;二是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严格区分主从犯,对各被告人分层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注重“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梳理案件中反映出的各保险机构之间信息传递、审核流程上的诸多问题,向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业自治。
检察官提示,针对商家推出的优惠促销活动进行“薅羊毛”并非法律所禁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被害单位的疏忽或管理漏洞实施诈骗是实实在在的犯罪行为,普通民众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必须端正思想、擦亮眼睛,不可逾越法律的底线。
蒋某某、王某某保险诈骗案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被告人蒋某某介绍,以人民币182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兰博基尼跑车。2018年10月,王某某酒后驾驶该车发生双车交通事故,在未进行事故认定的情况下,赔付对方私了。后该车被送至蒋某某实际经营的杭州A汽车服务公司维修,王某某因无力支付维修费而欠下债务。
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蒋某某与王某某经合谋,先由蒋某某垫付3.9万余元代王某某为上述车辆购买赔付金额最高达255万余元的车损险保单,再由王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凌晨驾驶该车辆故意制造一起单车事故。王某某报警并报保险公司后,蒋某某以180万元将该车及相关保险权益从王某某处收购,并于同年12月28日以220万元转手卖给他人。后他人根据蒋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民事诉讼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款189万余元。
2023年3月,闵行区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对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8月,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履职及案例启示】
检察机关一是积极拓展办案思路,与侦查机关协同走访,核实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梳理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权益转让、保险资金赔付的具体过程,找到关键证人补强本案证据体系。二是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成功帮助被害单位追回涉案赃款,挽回了部分损失。
检察官提示,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人们提供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绝非谋利的工具;通过制造车辆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一时贪念而导致背负沉重的刑事罪责;社会公众在自身遵纪守法的同时,如发现疑似保险诈骗行为亦可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经济社会的良好秩序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