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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ING」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更好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我院第四季度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公布如下:
2024年第四季度,我院共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3件。其中院领导记录报告4件,其他干警填报9件。
什么是“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要求司法人员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况,并实行责任追究。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如何界定?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哪些情形属于“过问案件”?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司法人员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因不当接触而影响司法公正。
“不当接触交往”具体指哪些?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文字:平燕超
编辑:刘婕
审核:辛志伟、陈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