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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盗窃罪案,对犯罪嫌疑人艾某某提起公诉。
01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底,艾某某邀请朋友一起去小璜镇某地摘梨瓜,出发前,艾某某准备了一把气枪、若干铅弹放置在汽车后备箱。到达目的地附近后,艾某某却不急着摘梨瓜,而是不顾朋友劝阻,拿出气枪装填铅弹,对着停歇在树枝、电线上的斑鸠射击,连续射击后,艾某某击落一只斑鸠,但因掉落的位置不便捡拾,艾某某只得放弃。不甘心的艾某某看到附近池塘里有他人养殖的鸡鸭,便对着鸡鸭开枪,打死一只鸡后艾某某本想下车捡,看到鸡鸭主人听到枪声出来,便驾车逃离。鸡鸭主人报案后,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赔偿被害人后取得谅解。
经抚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某某所持枪支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02 处理结果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艾某某无持枪证、狩猎许可,非法持有气枪一把,并持枪狩猎、持枪盗窃,构成非法狩猎罪、盗窃罪,应提起公诉,判处刑罚。2024年12月19日,东乡区人民法院判决,艾某某犯非法狩猎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切记不得因个人兴趣爱好非法持有枪支,更不能使用枪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等待的是法律的严惩。
文字:李江龙
编辑:刘婕
审核:刘前、陈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