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人注意:充当贩毒“中介”,未获利也获刑!

政务   2025-01-02 17:4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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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挣到钱

他们作为“中间人”

居间介绍买卖双方见面

促成毒品交易

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近日,由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李某、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宣判。

01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陈某欲贩卖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赚钱,苦于没有销路和购毒渠道,便让朋友张某为其寻找买家,让李某为其寻找卖家。出于朋友义气,李某将贩毒者单某的微信推给了陈某,陈某与单某自行取得联系后,支付1600元现金成功购得5个依托咪酯烟弹。后陈某将5个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带回东乡。7月12日凌晨,张某带陈某来到东乡区一酒馆门口,介绍陈某将三个依托咪酯烟弹卖给了购毒者江某,陈某从中获利540元。

案发后,陈某、李某、张某相继落网,李某到案后称自己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认为自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02


检察机关履职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虽然李某、张某在此次毒品交易中均未获利,但他们受陈某委托,与贩毒者单某、购毒者江某共联络,促成毒品交易成功,起到居间介绍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陈某的贩卖毒品罪构成共同犯罪。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陈某、张某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对三人作出有罪判决,三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充当毒品交易“中介”,即使没有获利,也是犯罪。毒品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因为所谓的“朋友义气”助纣为虐!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文字:李晓妍

   编辑:刘婕

   审核:李波、陈莎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宣传检察职能,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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