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带队圆缅北“高薪”梦的背后...

政务   2024-12-13 17:32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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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人注意了,这样卖猪肉犯罪!

烟花虽美丽,安全要牢记

对破坏生态行为“罚当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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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费报销、食宿全包、有人带路、海外高薪、稳赚不赔的工作,就问你来不来?

近期,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起王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案发现,该不法分子以轻松赚取高薪的话术骗取朋友到缅北工作。殊不知,这些骗人的话术,让自己锒铛入狱。

基本案情

案情一:2021年,王某某联系朋友甲、乙、丙等人商讨去缅甸“赚大钱”,几人一拍即合,王某某负责购买所有人机票。数日后,王某某、甲、丙、乙等人便打车前往机场,在机场还拉拢了熟人丁、戊一道而行,乘坐飞机到云南昆明。之后,王某某安排同行人员在昆明住宿一晚,又乘车到西双版纳,王某某再安排了在西双版纳的住宿以及计划偷渡出境事项。数日后,因王某某没有找到出境路线,一行人员便灰溜溜地返程。

案情二:2021年,“锲而不舍”的王某某又与甲、丙商量偷渡到缅甸赚钱。数日,王某某、甲、丙从东乡转辗到西双版纳。王某某负责联系带路的“蛇头”,三人偷渡到缅甸。同年,三人因高薪梦破碎,陆续主动走国门口岸投案返回国内。

案件结果

经审查,东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违反国边境管理,结伙偷渡一次,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二罪并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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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乐超凡

编辑:王翠文

审核:李波、陈莎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
宣传检察职能,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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