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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焦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排放标准,或者排放可视黑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一)市中心城区全部为禁用区,具体范围:G207(含焦辉路、影视路、中南路、新园路、广兴路)—G327—东海大道—待九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五城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和工矿企业按规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六县(市)按规定划定本辖区禁用区。
三、禁用区管控要求
(一)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编码登记和定位联网,确保实时在线。
(二)禁用区内禁止使用未悬挂环保号牌、定位联网失效、无排放检测报告、机械信息不全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四)禁用区内所有在用国Ⅲ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当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具备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予以维修。
(五)在焦作市辖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定期复检,复检中发现的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尾气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自然年度内,被市级及以上监督抽测抽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不再重复检测。
(六)禁用区内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应急抢险工程等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八)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九)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9月16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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