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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2024年7月17日,解放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称焦作市解放区XX服装店向老年人宣传其售卖的保健鞋、保健袜子、口罩、衣服等产品可以治病。经查,该店通过免费发放口罩体验,引导中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听课,宣传其销售的产品。该店在讲课中对顾客宣传其销售的产品穿上后可以调理、改善心脏、肝胆、肺部、腰部、妇科、男性前列腺、糖尿病、手部风湿、灰指甲、鼻炎、口腔溃疡等疾病,并通过展示介绍样品织物的检验报告、顾客体验感受分享、观看顾客留存的尿液样本变化和灯泡在其店内服饰上发亮等方式展示其产品的功效。经核实,该店销售的产品是天津市XX商贸中心生产的帽子、秋衣秋裤、内裤、背心、护腰、护肩等服饰和温州XX鞋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磁能健康鞋”。上述产品仅是普通服装和鞋子,不具有治疗疾病及保健功能。定性处罚: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1.虚假宣传的法律界定
虚假宣传在法律上通常被界定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信息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案件,一方面由于老年消费者多受健康问题困扰,且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对信息辨别能力不足、涉案商户日常人文关怀的感情维护、送鸡蛋等小恩小惠的利诱等原因,容易被蛊惑;
另一方面则是监管执法有难度,涉案商户通过口头讲课、顾客体验分享等方式虚假宣传,不发放宣传页、不微信群宣传虚假用语,对抗执法经验丰富,尽量不留下痕迹和证据,难以取证;
三是整治相关骗局,市场监管部门一家力量薄弱,需要加强与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同时畅通举报渠道,借助消费者和群众的力量,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四是全社会行动起来,关爱老人,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科学保健理念,才能有效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