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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
这马路可不是你家开的,
晒玉米晒到非机动车道上,
真是胆子够大!
也因此,
焦作一男子被绊倒死亡!
真是一出悲剧阿!
温县农民陆某,依靠承包黄河滩土地种粮为生。2022年麦收过后,陆某在承包的滩地上种了十七八亩玉米。同年9月24日晚上至25日上午,陆某用车运输了大约1.5万公斤玉米粒,倒在了温县某道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晾晒,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一半的面积,长度约200米左右。
陆某为避免行人和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内碾压其晾晒的玉米粒,就在晾晒玉米粒的东边将一根帆布水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北边的树上,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南边绿化带的小树上。绑的帆布水带离地约1.5米,两头高,中间低,中间最低处离地约1米高。
2022年9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害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陆某晾晒玉米粒的路段时发生了事故。王某的脖子被陆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帆布水带绊住,随后摔倒导致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陆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陆某占用公共道路晒粮并设置拦截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害人家属则认为案件定性错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非机动车道拴绑帆布水带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上因过失造成被害人王某死亡的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被害人家属则主张,被告人陆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水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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