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徐某乙驾驶从张某某处借来的轿车带着王某甲等人摆摊卖衣服,徐某乙停车后将车钥匙留在车上。不久,王某甲驾驶该车外出吃饭,途中与王某乙同方向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此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王某甲承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肇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徐某甲,实际使用人为徐某甲之子张某某。张某某与徐某乙是多年好友,王某甲与徐某乙相识不久。张某某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徐某乙、王某甲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与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甲自愿赔偿25万元,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肇事轿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近日,王某乙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乙、张某某、徐某甲以及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万余元,张某某和徐某乙分别赔偿原告2万余元和3万余元。
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王某甲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乙死亡,肇事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王某乙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财产损失除外),某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该公司实际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将车辆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徐某乙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徐某乙作为车辆的临时使用人和管理人,离开车辆时未妥善保管车钥匙,使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王某甲得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徐某乙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王某乙因本案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部分,张某某、徐某乙分别承担10%和15%的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连环出借等情形下,可能存在多个车辆管理人,无论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还是临时管理人,都应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车辆管理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车辆本身的管理,如确保车辆性能良好,不存在缺陷;二是对驾驶人的审查,如确保驾驶人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不存在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如果每一环节的管理人都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就能斩断自己的管理责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的发生。因此,在机动车存在多个管理人的情形下,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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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许娜娜、臧梓彤
审 核 | 唐乐毅、李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