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案例】纸质驾驶证被扣押后凭电子驾驶证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由保险公司赔偿?

民生   2024-10-30 17:31   江苏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赵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钱某受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2023年3月,赵某在驾驶证被扣押期间,驾驶朋友孙某的机动车致李某受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因朋友孙某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向孙某亲属支付保险赔款20万元。后,保险公司以赵某无证驾驶为由,向赵某主张追偿权。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20万元。

法官说法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被告赵某虽已取得驾驶证,但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处于被依法扣押期间,驾驶资格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存在不被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当出现“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这一情形时,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仅是垫付责任并享有追偿权。本案中,赵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保险公司向李某亲属赔偿20万元,保险公司在赔偿完毕后,有权向其追偿。

关于被告赵某辩称其纸质驾驶证虽被交警部门扣押,但电子驾驶证显示正常使用,其可以驾驶机动车。法院认为,第一、被告举证的电子驾驶证截图,不能证实在事故发生时可以正常使用;第二、被告作为取得驾驶证的成年人,理应知道事故发生时,其处于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辆;第三、如果驾驶人纸质驾驶证被扣押期间,依然可以凭借电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无异于鼓励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综上,对于被告的该项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典型意义





随着机动车的日益普及,机动车相关的案件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安全驾驶问题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关,其中,无证驾驶的比例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在该期间驾车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不具备驾驶资格。交强险追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平衡利益,使重大过错责任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如果认定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仍具备驾驶资格,会导致保险人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使违法者获得不当利益。本案对于发挥法律的指引教育功能,教育公众养成严格遵法守法的规则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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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 | 宋彤彤

审   核 | 杨   路、金立鑫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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