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丁解税】增值税法出台,主要看点解析(二)

财富   2025-01-06 09:03   山东  



上篇文章和大家分享了增值税法关于“劳务”并入“服务”、征税范围及视同销售方面的看点解析,本文继续和大家分享增值税法(以下简称法)的主要看点解析,将从不征税范围及混合销售两方面进行解析,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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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INGJIE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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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不征税范围进行明确

法第六条规定了四项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注意:根据法的规定,上述四项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即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针对增值税不征税范围的规定,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基本没有涉及,但是在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中却有所体现。比如: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将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排除征税范围之内: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36号文件附件2也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具体如下: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针对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转让的,也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资产重组中,涉及业务转让(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及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并没有全盘接受36号文件关于不征税项目的相关规定,只保留(或适当调整)三项,即附件1中的前两项及附件2中的第二项,具体如下: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对于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纳税人取得的征收、征用补偿,并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中提供了对应的服务或转让了相应的资产,即该项活动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也在情理之中。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征收补偿,主要涉及依法征收土地而给予的补偿,比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的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而增值税法将该项行为认定为不征收增值税。

当然,针对上述四项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具体标准还需要由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02
混合销售表述的变化

法针对混合销售的表述,与现行规定相比,变化还是比较大的。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混合销售判断的变化

现行相关规定中,是这样表述的:

(1)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行针对混合销售的判断:必须为一项销售行为,而且必须为货物﹢服务。

法第十三条针对混合销售的判断:必须为一项应税交易,而且必须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包括征收率,下同)。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法与现行规定的最大区别在于放弃“货物﹢服务”的表述,用“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代替,意味着一项应税交易中,除货物﹢服务外,货物﹢货物(针对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服务﹢服务(针对适用不同税率的服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2.适用税率判断的变化

现行相关规定中,是这样表述的:

(1)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2)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法第十三条针对适用税率的规定: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现行规定针对适用税率判断的标准为纳税人的类型或身份,比如: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而法的判断标准为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不再看纳税人的身份或类型,比如:销售建材同时提供装修服务,该如何判断主要业务呢,这需要由实施条例予以明确。另外,针对现行混合销售的例外规定,也需要由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PS:下期将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范围及税收优惠等看点做解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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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祥顺企服专家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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