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培训班
《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用地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工作和技术评审,确保鉴别和评审工作的规范、客观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文件,广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阶段,省生态环境厅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采纳4条,不采纳3条。内容和处理情况如下:
公众 |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公众1 | 1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污染土壤...”与“四(一)鉴别目的 判定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内是否存在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土壤”对象明显不一致,前者指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的污染土壤,后者指建设用地污染地块。 | 采纳,已统一为“污染地块”。 |
2 | 第一章1.1节,原位修复的污染土壤是否适用该节所述的鉴别对象。 | 不适用,本指引鉴别对象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中“4.3 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进行污染土壤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其4.3-m中已明确在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采用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利用处置,或用于生产砖、瓦、筑路材料等建筑材料的污染土壤属于固体废物。本指引第一章1.1节指的是原位鉴别,应理清原位鉴别与原位修复的区别,原位鉴别指未发生扰动情况下的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活动;原位修复指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原位修复的污染土壤应先依据(GB 34330-2017)判定其是否属于去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
3 | 第一章1.2节“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不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与第1.1节鉴别对象确定有冲突,比如封场后填埋场环境修复过程中的污染土壤按照1.2条是不需要做危废鉴别,但在实际工作中又要求做危废鉴别,因此建议这种特殊情况到底是否适用于该技术指引。 | 不采纳,封场后填埋场环境修复过程中的污染土壤是否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应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去判断其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无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与1.2节“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不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不存在冲突。 |
4 | 建议推荐性附件3常见鉴别因子的毒性物质超标阈值中增加氰化物,备注栏增加阈值的推算过程或计算公式。 | 采纳 |
5 | 第一章第1.3节污染识别与筛选,当遇无法溯源的污染地块情形时,无法明确特征污染因子。 | 不采纳,特征污染因子识别综合地块利用历史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基础监测数据开展。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土地,通常不存在无法溯源识别特征污染因子的情形;而对于产生来源不明确,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土壤则不适用于本指引。 |
公众2 | 6 | 2.5.2.1(2)中按照HJ298要求,当堆积高度小于或者等于0.5m时,应采集全层厚度的土壤,但当堆积高度大于0.5m时,只要求分层采取样品,采样层数不小于 2层,按照堆积高度等间隔布置,不要求采集全层厚度土壤。建议与HJ298要求保持一致。 | 采纳 |
公众3 | 7 | 编制说明中部分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方案报告的编制和评审提供有效指导。 | 不采纳。本《指引》的编制在遵照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内污染土壤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合理思路、先进方法和技术手段,充分借鉴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并充分考虑污染土壤污染来源及产生特性,编制的适用于污染土壤的危险特性签别技术指引,可为具体工作的开展、方案报告的编制和评审提供有效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