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
开发利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分局、市土地利用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竣工监管和闲置土地处置,促进各项建设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开竣工监管
各区分局要严格落实开竣工监管的主体责任,以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为基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突出工作重点,严密业务流程,及时开展监管工作,确保履职到位。
(一)跟踪管理
出让合同签订或者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各区分局应在监测监管系统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价款缴纳、土地交付、开竣工、定期巡查等基本情况作详细记录,并在监测监管系统开展已供土地开发利用、动态巡查、违规违约预警、宗地坐标填报等工作。
(二)监管核查
各区分局要在开竣工时间、实际动工开发、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对于超期未开竣工项目,每季度核查不少于1次。
(三)预警提醒
在开竣工时间前6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各区分局要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开工提醒书》《竣工提醒书》(附件1),提醒按时开竣工,提示超期开竣工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开竣工延迟的,提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于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提交延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附件2)。
(四)延期审核
各区分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延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要件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于10个工作日内补正。
(五)调查认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延期申请及材料后,各区分局要及时对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开展调查,对于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开竣工延迟的,可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审查,对影响开竣工的原因进行认定。
(六)办理延期手续
经认定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导致开竣工延迟的,经区政府批准后30日内,各区分局应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制发延期文件,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
市级收益项目办理开竣工延期的,由相关区分局调查认定,经市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各区分局应在区政府批准后10日内向市土地利用中心发函明确开竣工时间,同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限期向市土地利用中心提出申请。市土地利用中心自收到函后30日内签订补充合同,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
(七)下达缴纳违约金通知
不能认定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导致超期未开竣工的,各区分局应在超过开竣工时间后30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超期未开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超期未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并持续跟踪追缴,确保履职到位。
二、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处置
各区分局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对闲置土地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推动处置到位。
(八)开展闲置调查
对于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要在超期未动工满一年之日起即启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送《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说明材料。
(九)认定闲置原因
各区分局在启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程序60日内,经法定程序形成认定结论,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对于政府原因的,要结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的闲置原因说明材料,查清什么时间、什么部门、什么行为导致无法按期开发建设。
(十)确定处置方案
各区分局依法履行协商或者听证权利告知程序后,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上报区政府,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30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协议有偿收回。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30日内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有偿收回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注销不动产登记。
3.置换。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按照等价原则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30日内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置换地块不动产权登记、原地块不动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4.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
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金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并将土地闲置费核定信息推送相关税务部门。
5.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因企业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十一)确保处置到位
认定闲置土地处置到位的标准如下:
1.动工开发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动工开发标准。
2.收回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不动产权证。
3.置换的,签订合同并完成相关不动产权登记。
三、进一步优化监管处置要求
(十二)优化监管标准
1.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施工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人员及设备进场施工,并持续实施建设的,可纳入日常管理。
2.已竣工项目,以《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出具时间确定竣工时间。
3.违法建设补办手续的历史遗留项目,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载明的建成时间确定竣工时间。
4.未达到合同约定容积率下限的历史遗留工业项目,全部建设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手续、全部投入使用的,经区政府批准,以验收时间确定竣工时间。
(十三)优化超期未竣工认定
对于部分已竣工的项目,以未竣工部分对应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违约金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未竣工部分土地出让金的比例:
1.已约定容积率上限或者下限的,按照未验收部分建筑面积占应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确定;
2.未约定容积率下限的,按照未验收部分土地面积占总土地面积比例确定。
(十四)加强司法查封与处置工作衔接
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开竣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土地通过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等方式司法处置,以及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名下土地依法进行处置后,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根据法院裁定签订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开工时间自法院生效裁定土地权属发生变更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开发建设周期不得超过原合同约定开发周期。
对人民法院查封前涉及超期开竣工、闲置土地等违约责任,各区要依法履职到位。人民法院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开竣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五)合理免除违约责任
确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的,依法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2020年1月24日(天津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023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公告)期间、2019年6月13日(《天津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禁止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审批)至大运河管控政策影响解除期间,未能按期开竣工的,可不计入违约期,免除相应违约责任。开竣工时间可自动顺延,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各区分局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函明确顺延后的开竣工时间,并更新监测监管系统;涉及市级收益项目的,将函抄送市土地利用中心,由市土地利用中心更新监测监管系统。
四、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严格土地供应
各区分局、土地利用中心要严格落实“净地”供应的标准,确保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基本条件。经批准设置附加条件的,要明确对应罚则,同时落实罚则履行的主体、程序和标准,便于土地供后监管。
(十七)完善台账管理
各区分局要以监测监管系统为基础,及时更新开竣工信息,进一步完善历史遗留问题台账,动态巡查、全程监管、分类处置,实行销号管理、履职到位。要向区政府报告本区开竣工违约、闲置土地情况,协调解决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具体措施,督促推动处置。
(十八)加强督导考核
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监督检查,通过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日常检查,督促规范供后监管。同时,继续实施“增存挂钩”闲置土地处置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核挂钩,持续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取得实效。
(十九)注重宣传引导
市局将加强政策解读,定期组织培训,统一政策理解和工作标准,规范处置工作。各区分局要认真把握政策要求,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在严格监管的基础上做好服务,促进开发建设,助企疏困。要关注政策执行的实效,及时推广典型案例,为供后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