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学术   2024-11-13 17:12   上海  

第三期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培训班


关于举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检测分析技术培训”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水平,规范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厅起草了《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有关意见请通过电子邮件、书面邮寄等方式反馈我厅,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沟通交流。

联系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吕涛  李梁

电  话:0311-87802519

地  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  箱:hbggzx@163.com

附件:1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2.《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1日

点击下载:

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5号)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公告 2021年 第6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指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采样对象:为判定鉴别对象危险特性,依据HJ 298、HJ/T 20、及GB 5085.7规定判定规则,需开展样品采集、检测的物质。

带入污染物:鉴别对象中可能存在并导致其具有GB 5085.1-GB 5085.6规定的危险特性的物质。

特征污染物:根据原辅料、反应过程以及鉴别对象产生过程分析,鉴别对象中明确存在的列入GB 5085.1-GB 5085.6中的污染物。

4 总则

4.1 原则

4.1.1 合法合规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工作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4.1.2 科学合理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工作应科学合理、依据充分,鉴别方案可操作性强。

4.1.3 独立客观

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技术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不受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干扰。禁止隐瞒信息、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4.2 基本要求

(1)指南中未列明要求,应按照HJ 298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2)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特点确定初筛检测工作是否开展,同时特征污染物不应通过初筛检测进行剔除。

(3)鉴别方案需重新编制的情形:①鉴别委托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不限于生产工况、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②原辅材料种类发生改变;③生产或处置能力发生改变;④新增产品种类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⑤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别结果的情形。

4.3 内容和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工作内容包括鉴别对象概况调查、固体废物属性判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分析、危险特性初步识别和筛选、采样和检测方案制订等,具体技术路线如下图1。

5 鉴别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了解鉴别委托方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副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以及鉴别对象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等可能影响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因素。

5.1 资料收集

收集鉴别对象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排污许可证正(副)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批复文件、原辅料使用及鉴别对象产生台账等文件资料。

对环境事件涉及的来源不明确的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单位应收集环境事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现场勘察记录、询问笔录、人员访谈记录等。

5.2 现场踏勘

对鉴别对象进行现场踏勘,核实所收集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并进一步掌握鉴别对象详细情况,了解委托方主要产品及副产品种类及产量、原辅材料种类及使用量、生产工艺以及鉴别对象产生环节、规律及数量等。

对环境事件涉及的来源不明确的危险废物鉴别,现场踏勘调查鉴别对象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有无刺激性气味等,以及根据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鉴别对象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5.3 人员访谈

对熟悉鉴别对象情况的人员采取咨询、发放调查表等形式进行访谈,进一步了解鉴别对象基本情况,包括产生环节、产生量、储存方式及位置等。

6 鉴别对象概况调查

6.1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明确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使用种类、使用量、原辅材料产品质量标准、理化特性、来源或供应商等。

介绍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生产工艺,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设备、生产工艺(主、副反应)、工艺参数(温度、压力、反应时间等)、产品方案,给出生产工艺流程图,并详细介绍鉴别对象产生环节、产生部位、产生规律、产生量等情况。

6.2 鉴别对象的确定

根据委托方环评文件及批复、委托方自行要求或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具体详见《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

根据鉴别对象产生源分析,结合HJ 298中4.1规定和GB 5085.7中的利用处置判定原则和混合原则,对鉴别对象进行分类鉴别。实践中常见鉴别对象分类鉴别情形包括:(1)废水处理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2)不同种类废水的处理污泥;(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不同污染特征及污染程度的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或复合污染等);(4)不同产生源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固体废物。

6.3 污染识别及特征污染物分析

通过分析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理化特性、生产工艺(含主、副反应)等,重点关注原辅材料、主反应等引入的主要物质与原辅材料杂质、副反应产物等引入的微量物质,识别鉴别对象中的污染物,建立污染物清单,并明确其中的带入污染物。

对比GB 5085.1-GB 5085.6,污染物来源明确,可能影响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纳入特征污染物,建立特征污染物清单;来源不明确或不足以影响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视为带入污染物。避免仅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排除,用大量检测“代替”溯源过程。

7 固体废物属性判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分析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符合《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也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判定鉴别对象的危险废物属性,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9 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

9.1 危险特性初步识别

根据鉴别对象主要物质组成和污染物分析,并结合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危险特征,初步识别鉴别对象可排除的和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可排除的以及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可以通过样品初筛检测结果进一步验证、确认。

9.2 初筛检测项目确定

根据鉴别对象的不同,可对初筛样品开展定量检测或定性扫描以补充、完善污染物清单和特征污染物清单。

根据完善后的污染物清单和特征污染物清单,原则上特征污染物不开展初筛检测,直接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因子。

除特征污染物外的带入污染物纳入初筛检测项目。

9.3 初筛样品采集

初筛样品应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初筛样品采样位置、采样方法、份样量、采样器具、样品保存、运输和交接、采样安全以及检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等按照HJ 298、HJ/T 20相关要求执行。采样工况、份样数和采样频率要求如下:

(1)工况要求

初筛采样期间,应在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生产负荷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2)份样数

建议初筛样品数大于等于3个,且不小于或等于鉴别采样数的10%。

(3)采样频次

鉴别对象为连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HJ 298相关要求:样品应分次在一个星期(或一个产生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每次采样在设备稳定运行的8小时(或一个生产班次)内完成。每采集一次,作为1个份样。

鉴别对象间歇产生:根据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星期内的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进行采样,如固体废物产生的时间间隔大于一个星期,仅需要选择一个产生时段采集所需的份样数;如一个星期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大于或者等于所需的份样数,遵循等时间间隔原则在固体废物产生时段采样,每次采集1个份样;如一个星期内固体废物的产生次数小于所需的份样数,将所需的份样数均匀分配到各产生时段采样。

鉴别对象为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的固体废物,按HJ 298相关要求,一次性完成初筛样品采集。

9.4 初筛检测

根据9.2确定的初筛项目,有标准的按标准检测,没有标准的按照实验室建立的方法检测,并提供实验室方法和质控措施。

以下危险特性可通过以下方式方法初步识别判断:

(1)反应性

鉴别对象可能在酸性条件下产生氰化氢或硫化氢气体的,可检测初筛样品中氰离子、硫离子含量,基于保守原则理论计算氰化氢或硫化氢含量。结果判定见9.5 初筛检测结果处理。

(2)毒性

1)毒性物质含量

经分析,特征污染物化合物形态明确且属于GB 5085.6附录中的毒性物质则直接作为毒性物质含量检测项目;若特征污染物化合物形态不明确,且在GB 5085.6中有两种及以上化合物,可结合存在环境、化合物特性及最不利原则确定其化合物形态作为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因子。

2)浸出毒性

根据危害成分毒性物质含量检测结果及初筛样品含水率,并结合GB 5085.3,可计算危害成分理论最大浸出浓度。结果判定见9.5 初筛检测结果处理。

理论最大浸出浓度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C为理论最大浸出浓度,mg/L;M为危害成分毒性物质含量,mg/kg;w为含水率,%。

3)急性毒性

根据鉴别对象特征,分析其可能性较大的染毒途径,并选用《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中推荐的算法对鉴别对象的急性毒性进行筛选,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Ci—组分i的浓度,建议以初筛检测中毒性物质含量最大值计;

ATEi—组分i的急性毒性数据;

n—n个组分,并且i由1到n;

ATEmix—固体废物的急性毒性值。

9.5 初筛检测结果处理

9.5.1 可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

(1)初筛结果低于方法测定下限且无明确来源的,以毒性物质含量检测数据计算理论最大浸出浓度小于GB 5085.3中鉴别标准限值的;以氰离子、硫离子含量检测数据理论计算氰化氢或硫化氢含量小于GB 5085.5中鉴别标准限值的。

(2)初筛样品分析结果高于方法测定下限,但远低于鉴别标准限值(浸出毒性:检测结果/限值<10%;毒性物质含量:检测结果/限值<1%),且无明确来源的。

(3)初筛样品定性分析出列入GB 5085.3、GB 5085.6的,但通过定量检测,检测结果满足本节(1)和(2)规定的。

9.5.2 应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

(1)纳入特征污染物清单的。

(2)除特征污染物外的带入污染物,且初筛结果不满足9.5.1第(1)和(2)情形的。

(3)定性分析出列入GB 5085.3、GB 5085.6的,但未开展定量检测的,或者定量检测结果不满足9.5.1第(1)和(2)情形的。

9.6 鉴别检测项目确定

符合9.5.2情形的污染物,应列入鉴别检测项目。

10 采样工作方案

采样工作方案包括采样技术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10.1 采样技术方案

10.1.1 采样对象

采样对象确定按照HJ 298中相关要求执行,应根据鉴别对象的产生源分类采样,禁止将不同产生源的鉴别对象混合。

10.1.2 份样数

鉴别采样份样数具体按照HJ 298表1及其他条款规定执行。其中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采样对象份样数,以生产设施自试生产以来的实际最大生产负荷时的产生量为依据合理确定。采样对象的实际产生数量与环保资料所记载的数量相差较大的,建议分析原因。

针对生产工艺或工况未长期稳定运行,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不固定的,以及不能说明样品稳定性和代表性的鉴别对象不应减少采样份样数,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废水来源多、类别复杂且排放规律不稳定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

(2)危险废物来源多且组分不稳定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产生的废物等;

(3)订单式生产且产品种类不一的;

(4)其他不应减少鉴别对象采样份样数的情形。

10.1.3 份样量、采样时间及频次

份样量、采样时间及频次、采样方法、样品保存等按照HJ 298、HJ/T 20相关要求执行。

采样期间生产设施、设备、原辅材料和生产负荷稳定运行。

采样过程中如发生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按照原采样方案进行的,待生产条件恢复至正常稳定工况条件时,继续完成后续采样工作。

10.2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按照HJ 298和HJ/T 20等相关要求执行。

11 检测工作方案

检测工作方案包括检测技术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

11.1 检测技术方案

样品流转、制样、样品保存等按照HJ/T 20等相关要求执行。

按照GB 5085.1-GB 5085.6等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样品的检测分析。鉴别对象可能涉及氟化铝的,分析方法宜选取HJ 999。

如样品分析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确认和验证。

11.2 质量控制措施

按照GB 5085.1-GB 5085.6和相关分析方法要求进行方法空白、精密度、正确度、方法的灵敏度等性能指标验证、确认。

12 检测结果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根据HJ 298中“7检测结果判断”相关规定执行。

13 附图、附件要求

13.1 附图

附图包含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周边关系示意图等。

13.2 附件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的委托函、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鉴别对象产生台账、鉴别对象采样记录及分析记录、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材料、环评批复、现场情况及采样情况影像资料等。

资料性附录 鉴别方案提纲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概况:介绍鉴别对象所在企业的地理位置、行业类别、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环保手续履行情况等。

(二)鉴别目的:为实现对危险废物的准确鉴别和归类,提高委托方危险废物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并为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三)鉴别对象:简述鉴别对象产生过程、产生周期、产生量、形态等。

第一章 鉴别程序

(一)鉴别依据:列明危险废物鉴别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其他技术文件。

(二)鉴别流程:根据GB 5085.7相关规定,列明危险废物鉴别流程。

(三)技术路线:根据技术规范并结合鉴别项目特征,制定此次鉴别技术路线。

第二章 鉴别对象概况调查

(一)基本情况:委托方的地理位置、行业类别、生产规模、产品方案、环保手续等基本情况以及鉴别对象种类、来源、产生量等情况。

(二)原辅材料:给出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使用种类、使用量、原辅料产品质量标准、理化特性、来源或供应商等。

(三)生产工艺:给出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生产工艺,包括但不限于主要设备、生产工艺(含主、副反应)、工艺参数(温度、压力、反应时间等)、产品方案,给出生产工艺流程图,并详细介绍鉴别对象产生环节、产生部位、产生规律、产生量等情况。

(四)污染识别及特征污染物分析:通过分析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理化特性、生产工艺(含主、副反应)等,重点关注原辅材料中杂质去向以及副反应过程,识别鉴别对象中的污染物,并明确其中的带入污染物,对比GB 5085.1-GB 5085.6,分析鉴别对象特征污染物。

第三章 固体废物属性判断

根据GB 34330相关规定,对鉴别对象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断。

第四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分析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

第五章 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

对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和特征污染物进行分析,并结合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特征,识别鉴别对象确定具有、可排除的、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并确定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

第六章 采样工作方案

包含采样技术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根据HJ 298、HJ/T 20,明确采样时间、人员、运输方法及相关参加方,给出采样对象、份样数、份样量、采样的方法、采集部位等,记录采样相关信息、委托方生产工况等信息。

第七章 检测工作方案

包含检测技术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对照GB 5085.1-GB 5085.6,写明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明确检测项目及相应的预处理、制样方式、分析检测方法等。

第八章 检测结果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鉴别对象样品检测后,对照GB 5085.1-GB 5085.6,判定单个样品的危险特性。针对所测样品的超标数量,对照HJ 298进行检测结果判断,给出分析结果判断方案。

第九章 其他说明事项

说明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适用范围。

  附图附件

附图: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周边关系示意图。

附件:委托方的委托函、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鉴别对象产生台账、鉴别对象采样记录及分析记录、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材料、环评批复、现场情况及采样影像资料等。



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危险废物鉴别是识别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的有关要求,我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发布的《2023年度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工作情况》以及《2024年度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工作情况》,在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过程中,发现鉴别报告存在以下问题:鉴别结论错误、鉴别结论依据不足、鉴别对象分类不准确、样品采集不规范、样品保存和检测不规范、采样时间和份样数信息不对应及检测方法错误等。

同时,近年来,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对近30份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开展了复核工作,发现鉴别报告存在问题主要包括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分析不全面、鉴别对象分类不准确、样品采集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附件材料不全等问题。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是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的前置环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中虽对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内容进行了要求,但对危险特性识别、污染因子筛选、初筛检测等未进行规范,通过在鉴别方案编制过程中进一步规范上述内容,明确鉴别方案编制内容,可以有效减少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复核发现的问题,提高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质量。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质量水平,规范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内容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我单位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明确了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二、编制依据

本指南编制过程中参考了危险废物鉴别要求相关内容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包括: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HJ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 第15号)

《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2021年版)》(公告 2021年 第66号)

三、指南编制原则

本指南的编制在遵照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章、技术规范,吸取了全国优秀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鉴别思路和鉴别方案,并结合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本指南编制主要遵从以下原则:

实用性和创新性:结合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过程中的成熟思路和先进做法,在鉴别方案编制阶段,对鉴别对象分类鉴定、危险特性识别、污染因子筛选、初筛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细化、明确和创新。

衔接性和有效性:在编制过程中,对《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 20)等有关危废鉴别管理和技术文件进行了综合分析,是HJ 298的细化和技术延伸,做到有效衔接。

四、指南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本指南由正文和资料性附录构成,指南正文分为13个章节,其主要内容包括:

4.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不适用于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本指南参考国内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但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只列举了本指南编制涉及的主要标准、技术规范及各类相关文件。本指南在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4.3 术语和定义

通过参考HJ 298、HJ/T 20等技术规范,分析危险废物鉴别过程的特点及要求,定义了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采样对象、带入污染物、特征污染物,以便于理解指南中首次出现的这些名词或词汇。

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指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引自HJ 298)。

采样对象:为判定鉴别对象危险特性,依据HJ 298、HJ/T 20、及GB 5085.7规定判定规则,需开展样品采集、检测的物质。

带入污染物:鉴别对象中可能存在并导致其具有GB 5085.1-GB 5085.6规定的危险特性的物质。

特征污染物:根据原辅料、反应过程以及鉴别对象产生过程分析,鉴别对象中明确存在的列入GB 5085.1-GB 5085.6中的污染物。

4.4 总则

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相关文件要求,提出了危险废物鉴别基本原则及基本要求,并明确了鉴别内容和程序。

另外,根据每个项目的具体特点,明确了初筛检测工作不是必须程序,同时由于存在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等情况,给出了鉴别方案需重新编制的情形:(1)鉴别委托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包括不限于生产工况、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2)原辅材料种类发生改变;(3)生产或处置能力发生改变;(4)新增产品种类或生产工艺发生改变;(5)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鉴别结果的情形。

4.5 鉴别准备

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通过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做好准备,结合实际情况,本次指南通过规范不同方式下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了解鉴别委托方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副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以及鉴别对象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理化性质等可能影响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的因素。

4.6 鉴别对象概况调查

4.6.1 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

结合在实际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具体情况,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使用情况和生产工艺状况对固体废物是否具有某种危险特性起到决定作用,本指南根据鉴别工作实际要求对原辅材料调查内容及生产工艺调查情况进行了明确,其中主要对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调查内容进行了规范。

4.6.2 鉴别对象的确定

准确、合理的确定鉴别对象在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至关重要,结合国家和河北省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复核过程中发现的鉴别对象错误问题,本指南列举了实践中常见鉴别对象分类鉴别情形,主要包括(1)废水处理物化污泥和生化污泥;(2)不同种类废水的处理污泥;(3)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不同污染特征及污染程度的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有机物污染或复合污染等);(4)不同产生源固体废物混合后的固体废物。

同时也结合HJ 298中4.1规定和GB 5085.7中的利用处置判定原则和混合原则,对鉴别对象产生源进行分析,准确、合理的确定鉴别对象。

4.6.3 污染识别及特征污染物分析

为了提高危险废物鉴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引导鉴别单位建立以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分析为主,环境检测为辅的思路,本指南提出建立污染物清单、特征污染物清单,同时避免仅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排除,用大量检测“代替”溯源过程。

4.7 固体废物属性判断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GB 34330,判断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4.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分析

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则首先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鉴别。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符合《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也不需要开展危险特性鉴别。

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判定鉴别对象的危险废物属性,但不排除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的固体废物,依据GB 5085.1-GB 5085.6,以及HJ 298进行鉴别。

4.9 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

(1)根据HJ 298、HJ/T 20相关要求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实际情况,本指南明确了初筛样品的采样工况、份样数和采样频率要求。

(2)结合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实际特点,通过分析与鉴别对象危险特性相关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并结合初筛样品的定量检测或定性扫描结果,本指南明确了特征污染物和带入污染物的处理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初步识别鉴别对象可排除的和可能具有的危险特性。

(3)结合在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中的实际情况,本指南提出了初筛检测相关方法及初筛结果处理原则。

①反应性

鉴别对象可能在酸性条件下产生氰化氢或硫化氢气体的,可检测初筛样品中氰离子、硫离子含量,基于保守原则理论计算氰化氢或硫化氢含量。

②毒性

1)毒性物质含量

经分析,特征污染物化合物形态明确且属于GB 5085.6附录中的毒性物质则直接作为毒性物质含量检测项目;若特征污染物化合物形态不明确,且在GB 5085.6中有两种及以上化合物,可结合存在环境、化合物特性及最不利原则确定其化合物作为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因子。

2)浸出毒性

根据危害成分毒性物质含量检测结果及初筛样品含水率,并结合GB 5085.3,计算危害成分理论最大浸出浓度。

3)急性毒性

根据鉴别对象特征,分析其可能性较大的染毒途径,并选用《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18部分:急性毒性》(GB 30000.18-2013)中推荐的算法对鉴别对象的急性毒性进行筛选。

③初筛检测结果处理原则

综合考虑检测方法测定下限、污染物来源以及初筛检测结果,对可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和应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分别进行了明确。

其中可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1)初筛结果低于方法测定下限且无明确来源的,以毒性物质含量检测数据计算理论最大浸出浓度小于GB 5085.3中鉴别标准限值的;以氰离子、硫离子含量检测数据理论计算氰化氢或硫化氢含量小于GB 5085.5中鉴别标准限值的;2)初筛样品分析结果高于方法测定下限,但远低于鉴别标准限值(浸出毒性:检测结果/限值<10%;毒性物质含量:检测结果/限值<1%),且无明确来源的;3)初筛样品定性分析出列入GB 5085.3、GB 5085.6的,但通过定量检测,检测结果满足本节1)和2)规定的。

应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1)纳入特征污染物清单的;2)除特征污染物外的带入污染物,且初筛结果不满足可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第1)和2)情形的;3)定性分析出列入GB 5085.3、GB 5085.6的,但未开展定量检测的,或者定量检测结果不满足可不纳入危险特性鉴别检测项目的情形第1)和2)情形的。

4.10 采样工作方案和检测工作方案

鉴别检测因子确定后,依照HJ 298和HJ/T 20制定鉴别采样检测方案和检测工作方案。

针对复核鉴别报告中发现存在的随意减少采样份样数的情况,结合鉴别工作实际和日常发现的问题,本指南明确了针对生产工艺或工况未长期稳定运行,原辅材料类别和来源不固定的,以及不能说明样品稳定性和代表性的鉴别对象不应减少采样份样数,包括但不限于:(1)接收废水来源多、类别复杂且排放规律不稳定的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2)危险废物来源多且组分不稳定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产生的废物等;(3)订单式生产且产品种类不一的;(4)其他不应减少鉴别对象采样份样数的情形。

4.11 检测结果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根据HJ 298中“7检测结果判断”相关规定执行。

4.12 附图、附件要求

本指南对附图和附件内容进行了明确细化,其中附图包含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周边关系示意图等。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的委托函、产品产量、原辅材料使用情况、鉴别对象产生台账、鉴别对象采样记录及分析记录、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资质材料、环评批复、现场情况及采样情况影像资料等。

4.13 鉴别方案提纲要求

结合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实际特点以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相关要求等,本指南规定了鉴别方案提纲中前言、鉴别程序、鉴别对象概况调查、固体废物属性判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比分析、危险特性识别和筛选、采样工作方案、检测工作方案以及检测结果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等内容。

五、指南实施建议

本指南为首次制定,重点对危险特性识别、污染因子筛选、初筛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的细化和技术延伸,随着危险废物鉴别相关领域研究及技术规范的不断补充和完善,各有关单位在实际使用本指南时,可反馈相关意见,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在实践中持续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期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能力培训班

关于举办“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检测分析技术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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