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某加油站
油罐扩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石桥某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总平面布置图,显示2个油罐与总平面布置图不一致,通过中石化站级管理系统液位监控仪实测,发现加油站有2个40立方米柴油罐、1个50立方米汽油罐,与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许可范围(2个15立方米汽油罐、2个20立方米柴油罐)不一致,未提供油罐扩容建设的项目审查相关资料。经查,2024年1月,该加油站聘请专业机构开展了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预评价,但其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在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2024年2月25日擅自进行油罐扩容建设。
【处理情况】
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某加油站油罐扩容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责令加油站限期整改,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站主要负责人蒋某某处2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故意隐瞒隐蔽工程在危险化学品(加油站)建设中具有一定普遍性。涉案企业对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认识不足,隐蔽工程项目建设随意性大,相关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隐瞒了安全设施、设备实况,提升了安全风险系数,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如日照市莒县某加油站非法建设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油罐,2021年1月引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本案的查处体现了执法人员较强的专业技能、较高的执法水准和扎实的办案精神,警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了安全风险。
来源:湖南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