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自然资源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管

政务   2024-10-14 20: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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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导读

为建立矿山生态修复源头约束、动态监测、后期管护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推动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一管理、统筹实施,瑞昌市自然资源局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精准发力督促指导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法定义务,助力我市矿业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

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无人机监测影像


事前: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三方监管机制



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要求,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每季度按照销售收入和系数计提基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剩余服务年限不足三年的矿山一次性足额计提生态修复所需费用。瑞昌市自然资源局与矿山企业、开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基金计提和使用的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对基金账户实施监管,确保做到专款专用。矿山每年度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矿山生态修复实施计划》经备案后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边开采、边修复”。


事中: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评价机制



2024年8月1日,《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对生产矿山“边开采、边修复”提出要求,为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提供了科学支撑。瑞昌市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配套出台《瑞昌市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评价实施办法》,每年委托第三方监测评价机构对全市生产矿山开展生态修复监测评价,为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过程监管、适应性管理和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实行监测评价结果与生态修复基金支出挂钩、与绿色矿山动态管理挂钩、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挂钩、与矿山生态修复竣工验收挂钩。


事后:建立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和管护责任机制



《瑞昌市矿山生态修复动态监测评价实施办法》明确矿山决定停办、关闭且已经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应进行一次生态修复监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达到生态修复方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监测评价报告作为矿山生态修复竣工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纳入矿山生态修复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按照《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规定,由矿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修复责任人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确保生态修复成效。管护期满后我局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管护责任移交确认书,明确按照土地性质移交农村集体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管护和利用,切实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下一步,瑞昌市自然资源局将严格落实相关工作机制,实现全市矿山生态修复水平稳步提升,为瑞昌的绿水青山贡献自然资源力量。




END



文 图:王义东

编 辑:黄莎莎

复 审:陈薪任 李超锋

审 签:邓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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